月光宝盒 发表于 2010-11-26 14:34

关于Filesharing收到的警告信——千万不要付钱

本帖最后由 月光宝盒 于 2011-9-26 18:38 编辑

收到了Abmahnung,因为Bit Torrent上传。老天有眼,虽然电脑装了迅雷,但是很少用,Abmahnung里列出的东西根本从没看到过。下个星期要短暂离开德国。今天又是周五,小村庄的律师下午都不上班了。所以急寻太有才了老师。非常感谢太有才了老师的一番解释和热心的帮助。我这里先稍微总结一下太有才了老师的经验之谈,以便能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错误或者不妥,希望太有才了老师和大家指正。
1. 首先不要慌张,也不要付钱。仔细看一下警告信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Unterlassungerklärung。
2. 仔细看下警告信里列出的文件,确认自己或者网络合用者没有下载或上传过,硬盘里也没有这个文件。
3. 删除迅雷,BT,Emule等一切filesharing的软件,清空下载记录,已经用此软件下载的文件转到移动硬盘或删除,电脑杀毒,以防有viren在后台做坏事。
4. 千万不要签警告信里附的Unterlassungerklärung。可以在网上找一下Mod. Unterlassungerklärung。对比一下收到的。以我收到的信来举例,留下第一点,把2,3,4去掉复印签字,注意签字紧接着正文,当中不要留太多空白,以防被非法加入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改过的Unterlassungerklärung表示与控告方结下协议,不再Filesharing,如果违反协议,并有证据证明,愿意赔偿。(结合网上的案例,这里我个人认为第一条的5100欧也应该去掉。被标上价码,总是不舒服)
5. Unterlassung一定要以Anschreibung加回执的形式寄出,留好票据。
6. 太有才了老师还很热心地给了我写了一封信,反驳了律师取证IP的手段。因为根据今年3月份的法律,电信商是不允许保存客户信息的,那么根据不合法律手段取得的证据来证明有罪本身就存在漏洞。更何况在技术上来说,他不可能有你下载整部影片的数据,有的可能只是当中的一个abschnitt,根据不可逆转算法,很难证明这个就是他告你sharing的文件。再者,这种初犯的案例,一般法院就判100欧罚款。所以我拒绝付警告信里写的金额。相关法律如下
www,gesetze-im-internet.de/urhg/__97a.html逗号改成点前面加http
在这里再次感谢太有才了老师的热心,无偿的帮助,{:5_335:} 也希望我的总结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太晚了,脑子有点不好使了。为避免错误,先写这点,明天想到再补充。现在我最纠结的就是pps,要不要看呢,要不要看呢,要不要看呢。。。。{:5_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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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刚从中国嗨皮回来。一个多月没上论坛了,回来一看,那么多短信啊。看来那些律师圣诞节过完又开始折腾赚钱了。这里向给我发短信的兄弟姐妹们说对不起,没能在第一时间帮助大家!
刚刚把回帖看了一遍,还好,太有才了老师还是把Beispiel贴上来了,相信也已经帮助到了大家。
我还想补充一点,那个Mod. Unterlassungerklärung一定要寄,不要置之不理,以防律师到时又以这个为借口变本加厉。
这里是一个muster的链接,前面加3W
zahnarzt-dr-mueller.com/ModUE.html
再补充一点,如果真的要找律师,千万要找专门处理这种case的律师。不是所有律师都有处理这种事情的Erfahrun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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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想对mymy365在12月4日的回帖说两句。
其实对于第一第二点,我觉得蛮有道理的。
对于第三点,我觉得你误解了太有才了老师的初衷。在我的总结里,我很明确地写了"删除迅雷,BT,Emule等一切filesharing的软件"。其实大家都知道,上传版权作品是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我们也并没有提倡filesharing。更没有像mymy365说的那样,"拍拍他的肩膀说,没关系,放心吧,我能摆平一切"。说到违反知识产权,用http下载一样是免费地获取应该购买的电影或音乐,其实我们使用BT等工具也不是为了上传,而是为了下载,为了自己免费获取,而不是为了传播。只是BT的这种工具为了解决服务器流量过大的问题而设计出的算法,让每个client都做了服务器,而被法律定性为非法传播。我们现在做的,只是在出事的时候想办法解决他。难道你非要让每个人都付这650块钱才满意么?经过这件事,我本人再也没在德国用过filesharing的软件。不付钱并不代表不接受教训。
再回过头来看律师要求支付的650欧元,在我总结的第6点也写了,这种初犯的案例,一般法院就判100欧罚款。难道你不认为律师是借题敛财?我们为什么要付高于法院判决的几倍的罚款呢?
再者,我想说,我并没有下载过律师信上列出来的文件。所以从这一点上,我觉得他们确实是撒网发信的,或者是电信商提供错误信息,或者是他们因为没有被授权罚款我下载的东西,顺便把我带上了。既然他们是诈骗,就不允许我们反诈骗么?
我非常感谢太有才了老师的帮助,因为做为一个小市民,老实说,我看到律师信的第一眼是晕的,毕竟律师信离我们的生活太远。是他在我们最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时间帮助了我们。我觉得mymy365不应该针对太有才了老师小题大做,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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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陆陆续续有童鞋问我要有才老师写的反驳信。这封信有才老师在年初也公开过,后来不知怎么又取消了。那封信其实不是必须的,而且信里举的某些例子也不适用现在的法律了,所以请大家不要再向我索要了。关键的关键是Mod. Unterlassungerklärung。

月光宝盒 发表于 2010-11-26 16:52

现在去找那个什么都不懂的律师。。。。真杯具{:5_334:}

月光宝盒 发表于 2010-11-26 17:19

刚刚通了电话,在此千恩万谢太有才了老师!

arley1224 发表于 2010-11-27 14:35

各种下载,各种pps,pplive的人以四大皆空的姿态飘过.

ZCH2001 发表于 2010-11-27 14:50

下了几千G国内资源的人飘过,不带走一张罚单

glenbin 发表于 2010-11-27 15:51

好贴要顶也要收藏。。。

pdj008 发表于 2010-12-3 22:42

pdj008 发表于 2010-12-3 22:44

黑爷。 发表于 2010-12-3 22:59

感谢分享要是太有才老师能分享一份widersprechen的muster就太好了 没准哪天能用得上

{:4_276:}

xeniaxu 发表于 2010-12-3 23:50

回复 1# 月光宝盒


    这么好的贴 版主要是看到了不给加精 那太说不过去了 版主不太尽责啊~~

凉皮儿 发表于 2010-12-4 00:33

楼主的帖子太好了,我刚刚也收到一封律师信,和楼主情况很相似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1248409&extra=page%3D1,
不知楼主是否能把 Unterlassungerklärung和太有才老师的那封反驳信也分享一下呢?
谢谢

lukaszhang 发表于 2010-12-4 13:58

有哪位高人能说说,看PPS,PPlive 到底行不行呢?至少到现在还没听到有谁因为看PPS而被罚的吧?不知道真的假的。。。

zimmer28 发表于 2010-12-4 16:16

{:5_377:}

mymy365 发表于 2010-12-4 20:19

1、如果我们指的是同一事件,3月初也只有这么一件重要的事件。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是指,过去为了反恐而要求保存详细通信记录的做法需要立刻停止,并要求电信运营商销毁之前搜集的数据。这个详细通信记录记载了用户访问的网址等等许多信息。
打个比方说,门卫以前只是记录一下来访的客人的姓名,访问时间等等,突然有一天来个警察,说从今天开始,你们必须把所有客人的详细资料,生日,家庭出身,全部记载下来,这是新的法律,你们必须执行。。。。。OK,门卫开始执行了,但是民众开始抗议了。。。于是过了一年,警察又来了,说以前的那个是不对的,从今天开始,你们不用记载详细的资料了,以前记载的那些本子全部都立刻撕掉烧掉。
但是,这不表示说,从现在开始,门卫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只是记载一下用户的姓名和来访时间!

2、从技术上来说,当然能够准确的判断你是否下载(下载不重要),是否上传。因为有的盗版源是这些维权机构采用类似钓鱼的手法故意放出的。就算不是他们放出的,他们之所以能够判定你上传,是因为他们从你那里下载到了文件的片段!(废话,当然不是完整的电影资料,谁家BT或者电驴只是从一个用户那里下载。)

3、说这句话可能会被很多人攻击,但是还是要再次说:太有才了或许能够当一个很好的律师,但是在这里为很多需要帮助的人出谋划策的时候,希望也同时能够指出这些朋友行为上的错误。有时候,写了洋洋洒洒一篇过去,又是引用法条,判决等等,并不表示就完全正确,对方的行为中止,很有可能只是因为出于成本的考虑:“不值得继续和你纠缠”。
但是,一个人杀了人,拍拍他的肩膀说,没关系,放心吧,我能摆平一切 —— 这是一个律师的做法,却不是法律版应该主导的思想!

dxmgz 发表于 2010-12-4 23:51

本帖最后由 dxmgz 于 2010-12-4 22:53 编辑

支持,希望多点像太有才老师的英雄级人物出现!!!同时也希望各位洁身自好,少折腾 lol

仁川姐姐 发表于 2010-12-5 20:45

谢谢分享

睡宝 发表于 2010-12-6 01:38

"3、说这句话可能会被很多人攻击,但是还是要再次说:太有才了或许能够当一个很好的律师,但是在这里为很多需要帮助的人出谋划策的时候,希望也同时能够指出这些朋友行为上的错误。有时候,写了洋洋洒洒一篇过去,又是引用法条,判决等等,并不表示就完全正确,对方的行为中止,很有可能只是因为出于成本的考虑:“不值得继续和你纠缠”。
但是,一个人杀了人,拍拍他的肩膀说,没关系,放心吧,我能摆平一切 —— 这是一个律师的做法,却不是法律版应该主导的思想!"

难得看到这种想法,非常支持。不过你说这是个律师的做法,我也只能一部分赞同。正确的说,律师教人删除证据,或者在知道事实的情况下,伪造事实,是违法的。想必有才兄,是为了成功办案。但是希望被帮助的人,别因此害了别人。

Jessen 发表于 2010-12-23 02:45

1、如果我们指的是同一事件,3月初也只有这么一件重要的事件。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是指,过去为了反恐而要求 ...
mymy365 发表于 2010-12-4 19: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虚伪的可以了

venuszhao 发表于 2011-1-22 13:34

ChipsAhoy 发表于 2011-1-22 14:01

1、如果我们指的是同一事件,3月初也只有这么一件重要的事件。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是指,过去为了反恐而要求 ...
mymy365 发表于 2010-12-4 19: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您的发言伟大光荣正确
除了起立鼓掌我还能做什么呢{:5_394:}

在那些有经验的诈骗,讨债公司,律师楼面前 我们都是弱势者
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难道不是正义的和值得宣扬的行为吗
对于你举的例子 我想这样说才合适
有人过失杀人 却面临被判故意杀人罪
你觉得如果有才或者法律版的任何热心人能帮他得到公正的判决是不对的
屁民就该不折腾 认命对吧
典型的官僚逻辑

mymy365 发表于 2011-1-22 18:28

您的发言伟大光荣正确
除了起立鼓掌我还能做什么呢

在那些有经验的诈骗,讨债公司,律师楼 ...
ChipsAhoy 发表于 2011-1-22 13:0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算了吧,就你这阅读能力,也就是一个被骗的命了。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1-1-24 15:13

本帖最后由 太有才了 于 2012-1-18 17:08 编辑

收到了Abmahnung,因为Bit Torrent上传。老天有眼,虽然电脑装了迅雷,但是很少用,Abmahnung里列出的东西根 ...
月光宝盒 发表于 2010-11-26 13:3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Hier unten ist nur ein Beispiel.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24 15:36

回复 22# 太有才了


    {:5_342:}
有才老师出来了~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24 15:37

本帖最后由 lu133955 于 2011-3-21 17:02 编辑

{:5_393:}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24 15:42

果然是很有才!

pinkx 发表于 2011-1-24 15:53

请问有才兄,发了您写的这封信,还要不要发 mod UE

gdgdgd 发表于 2011-1-24 15:54

回复 22# 太有才了


    太感谢了。久闻大名,今天总算得见。{:6_413:}{:3_259:}

dennyy 发表于 2011-1-24 15:56

{:5_342:}

OReilly 发表于 2011-1-24 17:47

{:5_394:}

yung250 发表于 2011-1-24 20:25

大有帮助啊~~~~谢谢有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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