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有钱人不等于自己有钱 中国婚前财产公证或成趋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笼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很多市民认为,其中一些条款涉及个人财产更明确、“小三”赔偿等问题更明确,颠覆了国人的传统观念,这也让《解释(三)》看上去“很冷酷无情”。12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共同在南宁召开研讨会,对《解释(三)》进行专题研讨。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的律师代表也对《解释(三)》进行了激烈的观点碰撞。【争议】 近年来,“小三”成为了社会热门话题。在《解释(三)》还没出来时,网上就有希望立法惩罚“小三”的声音,《解释(三)》当中有关“小三”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依据这一条规定,“小三”的索赔不仅不会被支持,还有可能要返还已经拿到手的财产。这样一来,到底是打击“小三”,还是鼓励“小三”及时“多捞快跑”呢?
【观点】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多位律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异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楼韬律师表示,这一条实质上就是剥夺“小三”依据协议索赔的权利。因为,毕竟这种赔偿协议是“小三”在非法同居关系下签订的。由此,此条可以看做是在打击“小三”。
但是,该条解释条还规定,对于“小三”已经拿到手的补偿,即“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由此,楼律师认为,这似乎在提醒“小三”,先别管那么多,赶紧把财产拿到手再说,反正法院不支持主张返还。因此,同这一条规定似乎传递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 只是征求意见稿,表那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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