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CIA 发表于 2014-9-3 10:34

前些日子那场车祸裁定出来了

违规小轿车也就是副校长负主要责任,无辜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因为大货车超载了。唉。
原文在此
http://news.sina.com.cn/c/2014-09-03/171230789640.shtml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杭州9月3日专电 (记者 方益波)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发生于2014年6月12日的“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案”于9月3日确定了双方责任。杭州交警部门认定,浙大副校长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6月12日6时许,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墩出口附近时,与司机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死亡、汪国财受伤及双方车辆、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此次事故的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关注。

  据杭州交警部门介绍,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立即组织施救,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分别对事故双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成因等,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后,大货车驾驶人汪国财对两份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分别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别予以受理,并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已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鉴定报告。


  交警现查明,吴平的违法行为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

  鉴定报告表明:可以排除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而引发该起事故的可能性,但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均会加重事故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kidkudo 发表于 2014-9-3 10:50

adrenalin 发表于 2014-9-3 11:41
大货车几乎没有不超载的。。。

这也就是中国交通管理的怪圈

事故屡禁不止,只是因为各地拼命征收过路费,同样交警也吃黑钱,导致司机更加超载,周而复始

xianwubo 发表于 2014-9-3 10:36

责任8-2或者9-1开吧。

jfping 发表于 2014-9-3 10:37

我觉得这个处理还算可以

FBICIA 发表于 2014-9-3 10:40

jfping 发表于 2014-9-3 10:37
我觉得这个处理还算可以

这处理应该没什么争议了,大货车确实超载了。腹黑一下我觉得要是曝光度不这么高的话,弄不好大货车就悲剧了。

adrenalin 发表于 2014-9-3 10:41

大货车几乎没有不超载的。。。

wangdafa80 发表于 2014-9-3 11:35

不超载那种情况大车司机也反应不过来吧,唉,真心点背啊。

另外大车28吨和36吨对于死者来说没什么区别吧。

chocomoo 发表于 2014-9-3 11:57

大货车不超载没活路呀

我不是笨猫 发表于 2014-9-3 18:33

wangdafa80 发表于 2014-9-3 12:35
不超载那种情况大车司机也反应不过来吧,唉,真心点背啊。

另外大车28吨和36吨对于死者来说没什么区别吧 ...

不光人破坏了,还破坏了路啊。。。况且每个车的刹车制动系统都是根据重量设计的,超重别说超那么多,就是超个20%估计就会对制动影响很多了。所以这个真不好说。。。而且这种超载的本来就是路上的定时炸弹,很危险的。我觉得应该罚。

zhiga_xi 发表于 2014-9-3 19:14

超载主要是刹车失灵,或者需要长很多的距离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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