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指标有偿转让 是否适合国情有待研究
正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将节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一定比例向本区域内其他单位有偿转让。对这一规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胡运骅所作的审议意见报告提出了“疑问”。胡运骅在报告中称,排污指标转让规定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目的在于鼓励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但本市环境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环境质量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趋饱和的情况下,采取排污指标转让是否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还有待研究。”
据了解,排污权交易,是指各地在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总量,追求使用最少排放指标的一种市场手段。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将成为一种可用来交易的“有价资源”,既可在企业与企业间进行商业交换,也可“储存”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
据介绍,这一制度来自美国。而在国内,目前,山东、山西、上海、天津等试点地区开始实施排污指标转让,引入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
对此,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曾一雄表示,转让规定延续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原有规定,只是在具体转让标准上进一步强调:在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工艺调整、污染治理等方式节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本区域内其他单位有偿转让。
来源:《东方早报》 不懂地顶一下~ 另一个意义上,意味着有钱的企业可以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同样的法规在欧盟也同样存在~~~~~~~企业购买二氧化碳排放指标是一种发展和环保相结合的手段~~~~~~~ 药不断地尝试,不能断下结论 原帖由 yaro 于 2005-6-20 12:40 发表
另一个意义上,意味着有钱的企业可以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是有一定比例地... 觉得这条法规对环境保护没有帮助 我觉得中国也许可以引进德国的 Eingriffsregelung (§ 18-21 BNatSchG ),LZ 你认为呢? 原帖由 bruno 于 2005-7-17 12:10 发表
我觉得中国也许可以引进德国的 Eingriffsregelung (§ 18-21 BNatSchG ),LZ 你认为呢?
这个不太了解啊~~~8过排污指标有偿转让还是涉及到是只要环境还是要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为了环境而牺牲发展似乎是有点过的~~~企业对环境的过度污染以征收过量排污费的形式进行惩罚~~~即能够起到控制污染的效果~~~也能够将得到的资金用于新技术的开发和环境保护中~ 我对这个排污指标的法规也不是很了解,在没有看到具体条例之前只能说感觉实施的时候必出现漏洞,其结果估计不如设想中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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