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 发表于 2006-7-3 23:08

原帖由 红土豆 于 2006-7-4 00:00 发表
你在这帖子里没发什么爱情宣言, 是在其他帖子里。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生活, 大家都是中国人,入了籍的也是华裔, 思想传统也是更接近于中国人(说的有点别扭)

我觉得还是大家的道德水平没有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所以引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你有不同的看法, 可以发表. 别人也一样. 百花齐放.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 如果大家都按照中国的标准呢, 那就整个事件全部按照中国的标准. 我现在不介入,他们很快就能离婚, 没有赡养费. 我等他们离婚之后再和男友好. 没问题, 反正他现在也不在我身边.回来之后, 去趟民政局, 一天就把离婚手续办好了.更好. 欢迎这样的 解决方案.


如果按照德国的标准呢, 那就整个事件全部按照德国的标准. 分居一年, 然后分养老保险, 赡养费, 孩子们的抚养和抚养费, 探视权等等. 那么, 德国21世纪的现状就是, 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分居之后, 双方就都可以另找男女朋友了.



两种解决方案, 只要前后一致, 我都没有一件.只是千万不要这边取一点, 那边取一点, 弄成个四不像. 这样我是不能接受的.

猪哼哼 发表于 2006-7-3 23:09

形势太严峻 都不敢跟贴$郁闷$$郁闷$

大家都消消气把各退一步 毕竟只有自己才能给自己做主别人看的再透 最多只是提个醒当事人不这么想 说一百遍也没用话说回来 外人也不了解当事人的痛苦 谁不想更幸福呢

fcb 发表于 2006-7-3 23:10

行!那你就百花齐放吧
根本就是大放劂词

的的 发表于 2006-7-3 23:10

原帖由 fcb 于 2006-7-4 00:01 发表
还是不要硬撑了,你心里怎么样想都无所谓,但请不要在论坛过于坚持

再这样下去,会使人不得不想起一个词:
婊子要做,牌坊要立

你错了, 是你自己给自己做了套子,要用自己的标准来限制别人.

我既不做**,也不稀罕立**.您两样都自己留着吧. $bs$

fcb 发表于 2006-7-3 23:11

再这么下去,离舔不知耻还远吗?!

红土豆 发表于 2006-7-3 23:12

原帖由 的的 于 2006-7-4 00:08 发表



你有不同的看法, 可以发表. 别人也一样. 百花齐放.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 如果大家都按照中国的标准呢, 那就整个事件全部按照中国的标准. 我现在不介入,他们很快就能离婚, 没有赡养费. 我等他们离婚之后再和 ...
谁说中国离婚没有赡养费, 在中国离婚的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也会有赡养费阿。财产也是分成三份,带孩子的一方拿三分之二阿。女人生育,养孩子,这在中国也是被承认的。并不是只有在德国被承认。

不管是他是哪个国籍的,好像都应该是他先离婚你再跟他名正言顺的好啊

fcb 发表于 2006-7-3 23:12

你按你那套标准,当然不会觉得你自个无耻

fcb 发表于 2006-7-3 23:14

可能还会觉自个为爱很光彩

的的 发表于 2006-7-3 23:15

原帖由 红土豆 于 2006-7-4 00:06 发表


这个比喻没有太大逻辑关系, 跟男女朋友结婚没关系, 幻想跟还在婚姻关系当中的人结婚就有问题。
说你在大放爱情宣言并没有夸张,这个论坛的浏览量巨大, 一个帖子几千的浏览量,你的话就相当于在几千个人面 ...


看到楼上tina的帖子了没有, 已婚和分居, 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两种状态, 在整个德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你不了解德国的情况, 就好好学习一下, 不要想当然.


原帖由 tina-01 发表
既然他和他LP分居了这么长时间,他认识了的的,他LP也可以认识个男朋友啊。我觉得他们从分居那天开始就不是一对正常的夫妻了,法律和一些表格在婚姻状况方面不是有:

单身
已婚
分居
离婚
丧偶

之分吗?分居不等于已婚。分居期间认识的异性朋友不等于第三者。

不过还是希望的的找个更好的,和别的女人没有孩子的男朋友。


引用一下tina的帖子, 希望你多了解一下德国的情况.

的的 发表于 2006-7-3 23:17

原帖由 fcb 于 2006-7-4 00:11 发表
再这么下去,离舔不知耻还远吗?!

早就和你说过了, 您两样都自己留着吧.
页: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查看完整版本: 认真替“的的“的婚姻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