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 发表于 2006-8-17 23:33

原帖由 catwyc 于 2006-8-17 23:29 发表



屬人 屬地的爭論主要是刑法啊

刑法上没有争论, 中国法律说,属人我也有权管,属地我也有权管。德国和美国也是这样的说法。

所以那个在美国杀人的中国人,在中国被抓住,中国坚持在中国审判(属人),那个香港的黑社会,在中国被抓住,中国也坚持在中国审判。(属地)

烟花落地 发表于 2006-8-17 23:33

的的你看看,你和东篱的事演变到现在都成人身攻击了。你非要说她就是1吸毒的,有意义吗?

catwyc 发表于 2006-8-17 23:35

原帖由 烟花落地 于 2006-8-17 23:33 发表
的的你看看,你和东篱的事演变到现在都成人身攻击了。你非要说她就是1吸毒的,有意义吗?
這是生活刑法學
大家增加點知識也不錯啊
:P

catwyc 发表于 2006-8-17 23:36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6-8-17 23:34 发表

你知道我是啥意思就好,这两天跟老妈说家乡话,说起德语来舌头打结,我的手指可千万不能打结啊:(

m
我知道日本戰後憲法 美國參與最有名的一段是 保持日本天皇
其他就不知道了
:D

catwyc 发表于 2006-8-17 23:37

插嘴一下 大家不覺得我的新頭像很口?蹎

的的 发表于 2006-8-17 23:40

原帖由 烟花落地 于 2006-8-17 23:33 发表
的的你看看,你和东篱的事演变到现在都成人身攻击了。你非要说她就是1吸毒的,有意义吗?

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按照中国法律,大麻是毒品,她吸毒,违法了。按照德国法律,大麻也是毒品,她吸毒,也不合法。:cool:

这和人身攻击有什么关系? 难道我指出一个事实,就是人身攻击吗?她乱给我扣帽子的时候,你怎么不说她人身攻击呢? 怎么不问她有没有意义呢?$angry

你给个人身攻击的定义吧。$鼓励$

莱茵 发表于 2006-8-17 23:49

原帖由 catwyc 于 2006-8-17 23:37 发表
插嘴一下 大家不覺得我的新頭像很口?蹎

的的 发表于 2006-8-18 00:03

烟花落地MM,你要是暂时给不出人身攻击的定义呢, 我这里有一个例子供你参考,看看是不是属于人身攻击:

原帖由 东篱 于 2006-8-17 21:24 发表


我妈妈告诉过我, 不和精神不正常的人讲话, 见到了也要绕道走, 现在我告诉你。

而且没有什么绕不开的, 这个世界很大很大。

这个帖子现在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357094&extra=page%3D1&page=16

159楼。

这一次又是她先说这样的话的,当然我后来也还击了。:cool:

烟花落地 发表于 2006-8-18 00:29

原帖由 的的 于 2006-8-18 00:03 发表
烟花落地MM,你要是暂时给不出人身攻击的定义呢, 我这里有一个例子供你参考,看看是不是属于人身攻击:



这个帖子现在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357094&extra=page%3D1&page ...
那也是你开帖子再先。你看看你帖子怎么写的。给别人下了这么个定义,反过来是你,也会气的够呛的。好了,不说了,你们的事。自己解决,算我多嘴。走了走了$bye$$bye$

yikeshitou 发表于 2006-8-18 00:39

为什么我有一种的的非要把东篱送进监狱才能出口气的感觉$汗$
出口气可能描述的不准确,哎,找不到合适的词$郁闷$

的的 发表于 2006-8-18 01:01

原帖由 烟花落地 于 2006-8-18 00:29 发表

那也是你开帖子再先。你看看你帖子怎么写的。给别人下了这么个定义,反过来是你,也会气的够呛的。好了,不说了,你们的事。自己解决,算我多嘴。走了走了$bye$$bye$

这个定义下的不正确吗?$frage$ 连东篱自己都说我没有冤枉她:
原帖由 东篱 于 2006-8-17 15:27 发表

不冤枉不冤枉, 我的确在朋友的PARTY上抽过几口大麻, 硬要说吸毒也未尝不可, 反正在德国干的, 德国的法律不禁止吸大麻(不过买卖大麻绝对是违法的, 比荷兰还是严格一些), 所以我做了, 而且敢说. 如果换成其他国家, 比如新加坡, 那肯定不会做.

没别的原则, 就两个, 一不违法, 二不损害他人利益. 不过说到底, 这事不值得学, 好象抽烟一样, 虽然法律不禁止, 不过不抽更好.

这个帖子现在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357094&extra=page%3D1&page=11

107楼



和东篱的事情,说来话长。她攻击我不是一次两次了,你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翻翻老帖子,补补课。走好。$bye$

的的 发表于 2006-8-18 01:08

原帖由 yikeshitou 于 2006-8-18 00:39 发表
为什么我有一种的的非要把东篱送进监狱才能出口气的感觉$汗$
出口气可能描述的不准确,哎,找不到合适的词$郁闷$

这样是不可能送进监狱的,放心吧:P

出气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让东篱感受一下被扣帽子的滋味,以后不要随便再乱给我扣帽子。这两个目的达到,我就满意了。(说实话我给她扣的帽子,比她给我扣的帽子,合适多了。);)

如果能够让她重新思索一下,放弃"对女人狠,对男人宽容"的思维方式,那就是加分啦。:) 如果她能够更加深刻的思考一下,做到对别人对自己用同样的准则, 那就是喜出望外的收获啦。:D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06-8-18 01:13

。。。。。。。。。

脑西打捞。。。。。。。。

athena_hu 发表于 2006-8-18 10:16

原帖由 烟花落地 于 2006-8-17 23:33 发表
的的你看看,你和东篱的事演变到现在都成人身攻击了。你非要说她就是1吸毒的,有意义吗?
今天我们来讨论人身攻击的法律问题吧;)

athena_hu 发表于 2006-8-18 10:19

原帖由 的的 于 2006-8-17 23:40 发表


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按照中国法律,大麻是毒品,她吸毒,违法了。按照德国法律,大麻也是毒品,她吸毒,也不合法。:cool:

这和人身攻击有什么关系? 难道我指出一个事实,就是人身攻击吗?她乱给我扣帽子 ... 我就说,我们要开始讨论人身攻击的法律问题了

东篱 发表于 2006-8-18 10:19

原帖由 烟花落地 于 2006-8-18 00:29 发表

那也是你开帖子再先。你看看你帖子怎么写的。给别人下了这么个定义,反过来是你,也会气的够呛的。好了,不说了,你们的事。自己解决,算我多嘴。走了走了$bye$$bye$

谢谢你哦.

做人做事, 谁都有可能被别人批评, 连孔圣人都免不了, 周恩来也被人写书骂, 何况我们一般人. 如果是逻辑条理分明的批评, 其实是好事, 比如糊里糊涂, GAST之类网友的发言, 只要人家说的有逻辑性, 就算话不中听, 观点我不赞同, 可是仍然值得一看, 有心情的话我还愿意回复讨论(称其为吵架也行), 百家争鸣, 不是坏事. 可是某人的拍人帖, 实在太没有技术含量, 东扯西拉, 胡言乱语, 毫无逻辑, 漏洞百出, 还自以为是. 就算我想反驳, 也太杂太乱, 我没有HU MM, 台湾MM那样有耐心, 又不想学FCB, 破口大骂. 古人说秀才遇到兵, 有理说不清, 我觉得还应该加一条, 遇到没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 也是有理说不清. 还能怎么办, 只能绕道而行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 我瞧不起和有妇之夫, 有夫之妇纠缠不清的人, 就算有再多理由, 什么爱啊, 分居啊之类. 当然只要法律管不着, 这是人家的自由. 不过既然做了, 还敢公开宣扬, 就别怕被人瞧不起, 不要别人随便说什么, 都象惊弓之鸟似的, 一跳三尺高.

[ 本帖最后由 东篱 于 2006-8-18 10:27 编辑 ]

athena_hu 发表于 2006-8-18 10:20

原帖由 的的 于 2006-8-18 01:01 发表


这个定义下的不正确吗?$frage$ 连东篱自己都说我没有冤枉她:

这个帖子现在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357094&extra=page%3D1&page=11

107楼



和东篱的事情,说来话 ...
那个调情的说法,过了$NO$$NO$

东篱 发表于 2006-8-18 11:31

原帖由 hulihutu 于 2006-8-18 11:27 发表
拜托, 容我多句嘴.

东篱的的, 你们全给我往后退一步, 一定要联合国派维和部队不成?
从今天起, 你们谁再开战谁先交钱给我, 一次1000聚元.
谁受了攻击不还手, 我就把罚款汇给她,
要是经济制裁不管用, 我就自己 ...

哈哈, 你想钱想疯了, 不用你说, 我老早就没理她了...

东篱 发表于 2006-8-18 12:03

原帖由 hulihutu 于 2006-8-18 11:45 发表


你接下来还嘴也要交罚款.
我不财迷, 说了, 这钱是用于奖励不还嘴的.
你一句我一句就会没完没了越说越高, 梁子越结越大, 各少一句各让一步, 看似吃亏, 实际什么也没损失.
如果你比她大, 你就先让吧.

和别人说话也不行么? OK, 不说就不说.

今天开始和我们公司那个人人讨厌的部门经理干仗了. 他是一个 Idiot, 自己把一个重要的文件名改了, 新的文件名里竟然用逗号, 他们的几个项目一下子瘫痪了, natürlich ist die IT schuld. 今天早上上班, 几个 IT-Manager 都收到了他的一篇文章(打印出来放在每个人的桌子上, OMG...), 包括我这个和他没有合作关系的.

http://magazine.web.de/de/themen/beruf/karriere/business/2776504.html

那个和他直接合作的同事打算宁事息人, 不回复, 我也不打算当出头鸟, 不过私下琢磨着, 怎么下个暗拌. 他不让别人有好日子, 自己也别想舒服. 网上较劲没意思, 不过现实生活中, 我是睚眦必报. $怒吼$

的的 发表于 2006-8-18 19:35

哈哈,好吧,看在大家的面子上,这一章就算翻过去了。$送花$

baixue 发表于 2006-8-18 22:14

此帖到此关闭。$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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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吸大麻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