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的一段经历,去年4月麦当劳的ICE票的问题
那段时间麦当劳推出了99欧4次全德ICE票,有一位朋友用了三次,把最后剩下那次给了我。我拿着票就上了ICE,被查出票上的名字不是我。当时我辩论说:此票没有写必须本人使用,他们辩称上面有名字栏就意味着必须本人使用。我说可是事实上票面上没有写明这一点,他们还是坚持--但是没有写明,我凭什么要按照他们的理解
后来她们指票面上写明的一条,说此票不得verkauf,我说,这不是kauf的,是朋友送我的,他们捉摸好一阵说这个verkauf的意思就是不得转让----但是我凭什么按照他们的理解去理解字面上的东西?
后来他们也没有罚款,就要我在就近的一站下车,我看已经坐了一半赚回了,因为我有事情要办所以就下车了。
我明白这张票的本意应该是只许本人或本人携带朋友使用,但是票面上却没有这样的说明,应该是DB考虑不周在文字上的漏洞吧。
我想纯从法律的角度请教各位,这件事到底是谁的错?谢谢! 不过我说出不得verkaufen并不代表不得senden的时候,他们的脸都绿了,估计没想到中国人这么聪明吧。。哈哈
其实不是在乎那几个钱,只是想着既然花钱买了票不用就便宜DB了 应该是你的错,既然有姓名栏,就不能转让 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有姓名栏的就不可转让么?
想请教的是法律条款,不是默认思维,以学习为目的:) 偶没用过这个卖当劳票不敢乱说,不过今年卖的Tchibo的双联车票倒是说得很清楚的。可以作为两个Einzelfahrt,但必须是同一个人(也就是签字的那个人);或者是一次两个人同时使用,但必须签两人当中一人的名,两人必须同行(就像周末票或者洲票那样)。$考虑$这种票不得转让, 票上只有一个地方可以签字,签字的人就是票的所有人,无论怎样坐车,这个所有人一定得在行程里,否则就属于转让的情况了。
至于你那张票上怎么写的,我们没看过。但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就是:他们懒得和你争,不过也不代表他们接受你的说法;如果你完全用你的辩词把他们摆平了,他们应该让你继续坐下去嘛,为何又要你在下一站必须下车$汗$ 。 难道说通过上次麦当劳车票他们吸取教训了?呵呵$汗$
我觉得也奇怪,他们把我赶下了车,为什么又没罚我的款呢?
估计他们心里也不确定。 du bist schuld! es muss die selbe person sein! 原帖由 爱在迷茫 于 2007-2-13 13:56 发表
难道说通过上次麦当劳车票他们吸取教训了?呵呵$汗$
我觉得也奇怪,他们把我赶下了车,为什么又没罚我的款呢?
估计他们心里也不确定。 看起来是哟,因为你说的有一点儿点儿道理$汗$
不过你说的聪明其实是诡辩,票上写了名字也可以别人用?以此类推。。。;) genau,ich weiss,grundlich bin ich schuld,
aber es gibt viele Situationen,dass wegen Fehlern von Vertrag oder Gesetzschulde Leute die Anklage gewinnen koennen werden.
Meine meinung ist nur zu frage,ob bei Vertrag gesetzlich ich frei bin?
nur um Diskussion zu machen,danke!
[ 本帖最后由 爱在迷茫 于 2007-2-13 14:20 编辑 ] 明白了,楼主实际上说的是当AGB规定有漏洞或者表意不明的时候,解释方归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