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松树
发表于 2007-2-13 14:44
德国人太死板,而我们中国人太变通。
在这事上可能不能说LZ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因为前面有人说上面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但是LZ有没有逾越其他的潜规则,秩序,标准的?这个看每个人的理解了。
爱在迷茫
发表于 2007-2-13 14:46
也可以这么说吧,在国内看到过法律扫盲,说如果合同(票也算一种公开合同吧),强行规定合同解释权归谁是无效条款,是这样么?
在德国怎么规定呢?
法律探讨而已--我下次肯定不冒这种险了
[ 本帖最后由 爱在迷茫 于 2007-2-13 15:00 编辑 ]
jochenyu
发表于 2007-2-13 14:53
查票的从来不检查名字,特别是外国人, 根本不知道是否是本人
如果是德国人,男女还是可以分出来的
:D :D :D
爱在迷茫
发表于 2007-2-13 15:00
这个。。那个女人要看我其他证件来着
漂来漂去
发表于 2007-2-13 15:10
hasecui
发表于 2007-2-13 15:12
爱在迷茫
发表于 2007-2-13 15:19
嗯,不过这次在票上已经写满了AGB--是那种多联装跟飞机票类似的东西
详细写着一条条具体事宜,包括不允许verkauf,姓名不允许涂改等等10几条。
不过以后我会小心啦
ps回楼上,我坐车从来不逃跑,只有那次是想走个空门弄个便宜票,票总是有的,呵呵:)
mixmas
发表于 2007-2-13 15:24
原帖由 爱在迷茫 于 2007-2-13 11:54 发表
不过我说出不得verkaufen并不代表不得senden的时候,他们的脸都绿了,估计没想到中国人这么聪明吧。。哈哈
其实不是在乎那几个钱,只是想着既然花钱买了票不用就便宜DB了
你是想说Man darf die Fahrkarte nicht weiter verkaufen不等于不能够verschenken或者是uebertragen,对吧。而SENDEN一般来说是通过邮寄或者是递送的方式来实现的
我的理解是,一旦是记名的票证,一般来说就只限该人使用,除非票面上有特殊的说明可以转让/转送/出售的字样
爱在迷茫
发表于 2007-2-13 15:27
呵呵,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不过既然这样还有必要写不许verkauf么,直接说要按照normalweise verstandnis不就ok了?这样连各种转让都归入normal 理解了
然而真这样就真会有人给normal verstehen成可以转让了吧,哈哈
所以说法律这东西有意思
tengyuanquan
发表于 2007-2-13 15:59
原帖由 爱在迷茫 于 2007-2-13 14:17 发表
genau,ich weiss,grundlich bin ich schuld,
aber es gibt viele Situationen,dass wegen Fehlern von Vertrag oder Gesetzschulde Leute die Anklage gewinnen koennen werden.
Meine meinung ist nur zu...
没看明白$考虑$ $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