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 发表于 2007-7-4 15:31

Ja, dieser Streit geht um Kreditkarte.

liux5658 发表于 2007-7-4 15:32

贝壳 发表于 2007-7-4 15:34

回复 #18 mazhenzhou 的帖子

可是,情形对我一点都不利,都是口头的东西,我上哪儿搞证据?唯一的就是要求他们查庭审记录。

阿尔贝斯 发表于 2007-7-4 15:35

贝壳 发表于 2007-7-4 15:41

LBBW 南部斯图加特的银行

糖丸 发表于 2007-7-4 16:05

的确离谱!$angry 换个律师呢?

糖丸 发表于 2007-7-4 16:12

原帖由 阿尔贝斯 于 2007-7-4 16: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叫上几个哥们,一起去游行;)


游行就不要了,不过可以在该银行门口protest(事前在polizei咨询一下合法性)。你写个打牌子站在门口(想几个好的schlagwort),最好也找个德国朋友支持一下。银行视信誉重于一切。法院咱又没办法,只能利用舆论了,也算是个下策。你看呢?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07-7-4 16:13

Bei einer Auszahlung mittels Kreditkarte am Geldautomaten hat LZ wahrscheinlich Problem.

Nach einem Urteil des OLG Frankfurt a.M. vom 30.03.2006 (Az:16 U 70/05) geht Kreditkartenmissbrauch unter PIN-Einsatzgrundsätzlich zu Lasten des Karteninhabers.

[ 本帖最后由 太有才了 于 2007-7-4 17:25 编辑 ]

贝壳 发表于 2007-7-4 17:11

回复 #28 太有才了 的帖子

错了,这张信用卡只需签名就可以使用的。我手上有证明,所有的消费帐单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的。如果是通过PIN的话,银行会有终端机输入过密码的证明。你说的案例,早在开庭前我已经仔细阅读过了,所以我才收集了这方面的证据。如果是由于PIN的泄露而导致的盗用,我早就撤案了,就是因为这不是PIN的问题,所以我才胆敢跟他们一拼。所以在庭上根本都没有提这个PIN的问题。而他们来来回回只说我没有尽保管责任。没有更有力的证词。

贝壳 发表于 2007-7-4 17:12

回复 #27 糖丸 的帖子

哈哈!我也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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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法官真恶心,公然袒护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