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c.de
发表于 2008-4-12 17:58
sw230
发表于 2008-4-13 20:36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4-11 14:3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好吧,我连法律上那点话都收回。以后一切由感情支配,我看着不顺眼的人明明被欺负了,也不会帮她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了。这样的情况下,我不落井下石而只是飘过,就算积德的了。
今天刚刚上来,你前面发的帖子我没有看到,放心啊!!
@dolc.de
发表于 2008-4-13 21:21
sw230
发表于 2008-4-13 21:32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4-13 22:2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本来就没啥不放心的,能说出来的话,就是可以放心给大家看得,见得人也见得光。无非是因为有人说我自作多情,那我就删除啦,不想显得那么自作多情。
佩服你的较真态度!
@dolc.de
发表于 2008-4-13 21:35
samoyed
发表于 2008-4-13 23:05
$支持$ $支持$ $支持$
sw230
发表于 2008-4-13 23:12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4-13 22: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多谢你的佩服,我就恭敬不如从命得接受了$ok$
我觉得你要是做律师的话一定是大律师,真的。
@dolc.de
发表于 2008-4-13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