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are
发表于 2013-10-22 12:33
没有打电话去提前沟通是大问题. 但我建议你搜各大订房网站这家酒店 然后把你的故事写上去. 对方是有权利不接待你, 你也有权利把这个事情告诉大家对吧. 但有个案例是这种情况下,很多声援评论, 但酒店不求饶, 直接把客人给告了...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3:29
本帖最后由 zengyanfei 于 2013-10-22 13:31 编辑
Goldeneye89 发表于 2013-10-21 22:39
合同在十点以后还有效吗?
有效。不过是否在十点之后就自动解除了,这个可以再讨论。即使解除了,只是双方权利义务Rücktritt,跟合同效力(wirksamkeit)没有关系。
迟到一个小时是否就可以构成BGB第323条的要件(尤其是结合1,2款的规定来理解),从而可以解除合同,我个人觉得不可以。虽然这里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但这个时间对于商家是否如此重要,以至于客人并不严重的迟到完全剥夺了商家在这个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参见 § 323 Abs.2 BGB)?我觉得没到这个程度。
退一万步说,就算合同已经解除了,商家有权利拒绝客人入住。但是在当时天色已晚,房间空着,客人面临着可能露宿街头的境况,而酒店主只需要稍微加一下班就可以解除别人的困境的情况下,以一种非常不礼貌的方式拒绝客人入住,我个人觉得是权利滥用(§ 242 BGB),也是不合理的。
我发现很多人对权利滥用这个概念不了解。举个例子,比如AB两人是邻居,A出国一年,回来发现B盖了新楼,但因为计算问题占了A家50公分宽的地(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时候是A的财产权受到侵犯了,A本来可以要求B恢复原状,即拆除新楼。但因为这样做的话,B的成本太大,而A的收益太小,所以法律上A不能要求B拆除新楼,但可以要求B赔偿他的损失。如果A一定要求B拆除的话,就是滥用权利——当然,如果B是故意的,那他不受到保护。权利滥用包括为了实现自己很小的利益但造成对方很大的损失的情况,即geringfügiges Eigeninteresse des Rechtsinhaber的情况。我个人觉得这个案子可以适用这一条。
还有人提出酒店扣除房费是滥用权利,这种说法是概念混淆。如果酒店认为合同解除了,它完全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这个损害就是房间空置的费用,100%扣除并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只存在于,酒店本来可以以很小的成本来避免这个损害,即稍微加一下班让客人入住,但他们没有。原则上来说,这个叫做与有过失,即酒店有防止损害的义务(obligenheit,不是Pflicht),但没有防止,因此对这部分可得避免的损害,酒店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当然,对于我前面说的两点,大家可以有不同看法。不过请就事论事。
Asleep_Angel
发表于 2013-10-22 14:05
奋斗的土豆 发表于 2013-10-18 00:27
说的都有道理,算了,认了,永远的记住了,这个酒店真是一个贱人啊,之前reception是10点到2 ...
那你截屏打印 把经过写一遍 发信给酒店 让他退款
mymy365
发表于 2013-10-22 15:13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3:29
有效。不过是否在十点之后就自动解除了,这个可以再讨论。即使解除了,只是双方权利义务Rücktritt,跟 ...
恰恰扣100%房费属于滥用,你可以搜索,有其他律师也表达过类似意见,如果酒店要求5倍赔偿呢?
你说的那种所谓把自己放到可怜兮兮的位置的所谓权利滥用是没有意义的。
你有车,有钱,没谁故意要把你逼死,也没人能逼死你。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42
mymy365 发表于 2013-10-22 15:13
恰恰扣100%房费属于滥用,你可以搜索,有其他律师也表达过类似意见,如果酒店要求5倍赔偿呢?
你说的那 ...
酒店要求5倍赔偿并不是权利滥用,而是要求不属于他的权利(本来只能要求1倍但他要求5倍)。你说lz权利滥用,其实表达的应该也是要求不属于他的权利这个意思。从不严谨的角度来看,你这样说没太大问题。但如果真有律师说要求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是第242条所规定的权利滥用,那我怀疑他国家考试是怎么过的。关于损害赔偿,请参看第280条以下内容,跟242条半毛钱关系没有。
从价值判断上来看,你不认为这里构成权利滥用,我尊重你的意见,也保留我自己的价值判断。
最后,我不太喜欢你那种咄咄逼人的语气,你可以认为我玻璃心。我跟你的讨论到此为之,以后我不会再回应你。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5:46
§ 242
Leistung nach Treu und Glauben
Der Schuldner ist verpflichtet, die Leistung so zu bewirken, wie Treu und Glauben mit Rücksicht auf die Verkehrssitte es erfordern.
这是242条的内容,怎么才能解释为:
权利滥用?
jimmixi
发表于 2013-10-22 15:48
本帖最后由 jimmixi 于 2013-10-22 15:49 编辑
早就发现了,HRS这个网站不能用,一用就上当,所以之后再也不用了。
楼主不占理,但是如果想玩恨的,可以从信用卡那里把钱扣回来,不过之后可能就的等待官司了。看楼主带家人开车去买名牌服装的那个劲估计也是有钱淫,咽不下这口气你就跟他们干啊,大不了花点钱。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5:53
Cino 发表于 2013-10-21 21:27
看到这才恍然大悟。我还想呢,楼主怎么同一天订了两家旅馆,多半是不知道订了如果不及时取消就要付钱的规 ...
良心店大概是备胎性质的。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5:55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1 20:59
至于这个案子是否真的构成权利滥用(Rechtmissverbrauch),要法官来衡量当时双方的利益对比,这个我已 ...
我怎么觉得法条同学理解发条有写过于教条。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6:00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5:55
我怎么觉得法条同学理解发条有写过于教条。
如果你学过德国法,欢迎讨论,如果没学过,请慎重发言。
德国法原则上来说就是法教义学思维,所有一切都必须从法条出发,通过逻辑涵摄过程,寻找Rechtgrundlage,对法条进行解释,从而适用到案件中。如果你不喜欢这种思维方式,请去美国。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04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00
如果你学过德国法,欢迎讨论,如果没学过,请慎重发言。
德国法原则上来说就是法教义学思维,所有一切都 ...
你就是学过100年民法,在这里也不过是纸面上忽悠。直拉硬扯的理解发条,算哪门子寻找Rechtsgrundlage。没学过民法,也不认同你这样理解法律的多了,可是你没权利让我们去美国。
你让我去美国的Rechtsgrundlage是什么?又是咋样逻辑涵摄的?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10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00
如果你学过德国法,欢迎讨论,如果没学过,请慎重发言。
德国法原则上来说就是法教义学思维,所有一切都 ...
发条同学,你这种态度是很难说服人的。你想想,难道去找律师的都得学过民法才能和律师讨论和理解律师建议?何况你学过民法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你说的那点子事都不算什么啦。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6:11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04
你就是学过100年民法,在这里也不过是纸面上忽悠。直拉硬扯的理解发条,算哪门子寻找Rechtsgrundlage。没 ...
呵呵。
那么请你给我一个对法条的“正确”理解,否则就别说我的理解是直拉硬扯。
上来就凭感觉否定一个自己并不了解的东西,这样真的没问题?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12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11
呵呵。
那么请你给我一个对法条的“正确”理解,否则就别说我的理解是直拉硬扯。
上来就凭感觉否定一个 ...
这就是我说的你的教条和僵硬。光一句你没学过你不懂是不能说服人的。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6:16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10
发条同学,你这种态度是很难说服人的。你想想,难道去找律师的都得学过民法才能和律师讨论和理解律师建议 ...
我学民法是没什么了不起,更没觉得我自己了不起,这个我之前就说过。本来也没打算说服谁,只是讲讲自己的看法。然后ls某些人要求我列法条,给依据,于是我才随便找了点文献。然后一不小心多讲了相关概念而已。
另外,我不是律师,你也没给我咨询费,我没义务说话必须要你看懂。看不懂忽略就是了,何必不懂装懂说我理解过于教条呢。好搞笑。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6:20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12
这就是我说的你的教条和僵硬。光一句你没学过你不懂是不能说服人的。
噗。。
我又没有要说服你,是你上来就说我的理解过于教条,难道不是应该你来证明我如何教条?教条到何种程度?
你对我随便下个结论就可以?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21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16
我学民法是没什么了不起,更没觉得我自己了不起,这个我之前就说过。本来也没打算说服谁,只是讲讲自己的 ...
你拿你学过十几年的东西,来挑战我一个没民法过的人,你这个倒是你自己说的权利滥用了。
我可没说自己懂,但是不懂你的发条不表示着就不能发言,跟你一样表明自己的意见。
我还是对你的态度有看法。民法即使被你学过,也不从此就变成我们普通未经民法污染的民众不许染指的禁地。那些学民法的同学,不管你将来做什么,还是为了我等众多非民法族类服务的。所以别那么抬高自己。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22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20
噗。。
我又没有要说服你,是你上来就说我的理解过于教条,难道不是应该你来证明我如何教条?教条到何种 ...
我一个没学过的怎么敢给给你学过的下结论,是这个意思吧?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6:33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21
你拿你学过十几年的东西,来挑战我一个没民法过的人,你这个倒是你自己说的权利滥用了。
我可没说自己懂 ...
不知道要重申多少遍才能让你看懂,我没觉得学民法了不起也没觉得我自己了不起。我就是一不小心发了个言,然后因为没给法条,被质疑不专业,所以才给了法条,又给了kommentar,又指明了相关问题应该依照哪些法条去解决问题。
咱们易地而处,如果你对你专业领域发表一个意见,我如果不懂的话,绝不会上来就说你不对,说你生拉硬扯什么的,而最多是提出自己的疑问,希望你有时间的时候帮我解答一下。如果你说因为专业所限你的解答我不一定听得懂或者你懒得跟我讲,我应该也不会有任何意见。而你,是给我下了个结论,针对的是你并不了解的东西。
就这样吧,吵架真影响心情。请你不要再回复我了,我看见提醒就忍不住来看然后忍不住回复你,你看见我的回复估计也不高兴。你要说我什么都可以,请下面直接跟帖,不要回复啦,谢谢一万次。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39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5:33
不知道要重申多少遍才能让你看懂,我没觉得学民法了不起也没觉得我自己了不起。我就是一不小心发了个言, ...
这还算吵架吗?法条童鞋也没必要不高兴。你这回复里第一段我觉得不错。
第二段,我的看法不是对你发言的态度所发。至于专业,我可不敢像你这样,认为学过就是大拿。
说到底,我赞成你以专业的态度来给大家普法,而不是用专业来抬高自己。我看了你的发言,对不住,真的是这个感觉。
andras_gkf
发表于 2013-10-22 16:45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10-22 17:24
本来不想发言 发表于 2013-10-22 16:39
这还算吵架吗?法条童鞋也没必要不高兴。你这回复里第一段我觉得不错。
第二段,我的看法不是对你发言的 ...
我也再忍不住回一个:从没觉得自己是大拿,也从没因为我的专业有任何优越感。
说完这个啥也不想说了,真累人。你爱怎么感觉就怎么感觉吧。
鱼之乐
发表于 2013-10-22 23:39
勒白阿仁 发表于 2013-10-18 12:34
自己不占理还要无理搅三分,竟然有那么多人跟着+1,真服了
我也挺无语的,还去敲窗…谁敢开门啊,那么晚
勒白阿仁
发表于 2013-10-23 06:30
andras_gkf 发表于 2013-10-22 15:45
你9月8号的信用卡上的钱不是被扣了,是先被酒店冻结了,真正付钱是你住后的事。
所以这个钱你可以通过你的 ...
真逗,找有才那句也挺无语的,您就出这种主意。。。
cwb-cai
发表于 2013-10-23 15:31
海的女儿 发表于 2013-10-18 10:35
我lg经常晚上十点之后到达九点,不管是私人的还是那种连锁酒店,都没遇到过这种情况,楼主倒霉的,遇到这 ...
很多酒店都明确写明了check in时间的,而且还特别注明如果不能在此时间段到达,要提前通知。你老公住的酒店只不过是特例,不能代表所有。只要提前通知,酒店都会准备在其他时间给你办理入住手续的。楼主的情况不属于这个范围。
轩辕清风
发表于 2013-10-23 16:41
既然房钱都扣走了,等于楼主和酒店的酒店入住合同已经成立,那么楼主就有权行使居住权,酒店老板在有空房的情况下,强行禁止你入住,已属于违约!楼主,不要被10点那个时间约定给套进去了,那个只是属于入住合同的一个履行时间条款而已。你的合同是入住合同,现在不让你住,属于对方的过错,你顶多属于履行瑕疵,有过错,但不是主要过错。楼主,我支持你维权,至少应该态度强硬跟对方把理说清楚,别让他们这么嚣张!作为服务行业就应该像服务行业,不然就别干这行!就算是按法律契约精神,这个酒店也有很大的过错,不要被说风凉话的人给弄得没有信息。这个德国人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属没理。
轩辕清风
发表于 2013-10-23 17:13
出了问题很多都是指责楼主的过错,而不去谴责德国那个变态酒店行为,我觉得这本身就很悲哀。就如中国游客在法国被抢了,都是纷纷批评中国人爱炫富造成而不是谴责当地恶劣的治安。什么时候大家才能团结起来,不管出什么问题都能抱团一点呢。楼主其实发这个帖子是希望找到能出气解决的办法,而不是成为众矢之的。希望大家能多想想办法,好好整治下那个酒店,让她知道中国人不是好惹的!楼主我觉得你完全可以跟这个酒店硬抗到底不停的投诉,因为警察也可以作证,是她拒绝履行你入住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你迟到了但是毕竟你还是到达了,你们的契约并不因迟到而终止。相比你的行为态度,酒店的态度简直差到无下限,你完全也可以投诉他们的服务。不少德国人嘴上功夫非常硬,但一旦你跟他硬碰硬,他们就会软下来。
宝贝亲亲
发表于 2013-10-23 17:37
奋斗的土豆 发表于 2013-10-17 22:15
可事实是她明明就在,明明有空房,就因为来晚了,毫不留情面得把客人轰出去,不听任何解释,而且非常非常 ...
态度是很恶劣,但是也没办法,谁让LZ自己晚了又没打招呼,碰到较真的德国人了,真的一点办法没走,也不占理,打官司也赢不了.
宝贝亲亲
发表于 2013-10-23 17:43
遇到这样的事情和人,吵架一点用没走,因为本身自己就没理.只能走悲情路线,先一个劲的道歉,然后说好话,说自己如果不能住了多么多么可怜,大晚上多么多么冷,外面多么多么黑,多么多么害怕,博得这个大妈的同情,然后在多给20欧的小费表示歉意,估计还能管点用.
宝贝亲亲
发表于 2013-10-23 17:45
uubird 发表于 2013-10-18 11:44
想知道预订在合同或手续里的含义是什么。机票和酒店在哪都是预订,要付款才出票的,酒店也是客人到达登 ...
有些酒店预订的时候就收费了,明确写着如果不能入住也不退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