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40岁不能在德国继续学业的可怜朋友询问?
$汗$ 有人在德国办理离婚吗?手续是不是和中国一样?应该怎样去办理?问题很严重,请大家帮忙!谢谢。我一个朋友很着急,可是又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在这里看有没有人知道了。她们双方都是中国人 (男的好像是台湾的,还是新加坡的,忘了$汗$ 才和我说的),应该没有区别女的都40岁了,想回国,在德国留学的时候结的婚,当时在bonn办的手续,。双方如果想协议离婚,没有任何经济瓜葛,想请问是怎么办理,但是女的有两个小孩,好办吗?
[ 本帖最后由 iverson3 于 2007-7-22 18:16 编辑 ] 我记得当初在Bonn领结婚证的时候,看到墙上贴着,使馆不办理离婚。 我也不知道,顶一下吧。 打电话到大使馆问问. 原帖由 yierde 于 2005-9-11 17:59 发表
我记得当初在Bonn领结婚证的时候,看到墙上贴着,使馆不办理离婚。
我怎么听说在德国办的结婚,国内不能办离婚,必须在办结婚的地方办离婚。就是说如果两人后来回了国或是去美国啊英国啊,都要回波恩办离婚。
打电话去问一下吧,以前是0228/9559725每周一下午三到五点有人接电话(申明,本人也没打过这个电话,是听人说的,打不进去,概不负责哦。从网上查到的电话从来没人接的。)
现在搬到法兰克福也不知道怎么样办,什么电话。最好自己或请同学去走一次,搞清楚。 原帖由 yierde 于 2005-9-11 17:59 发表
我记得当初在Bonn领结婚证的时候,看到墙上贴着,使馆不办理离婚。
$不错$, 我去年去bonn领事馆时,也看到贴在墙上的通知,当时还在想,这个通知有点搞笑,只管结婚,不管离婚. 不知道现在是怎么样了.lz 还是亲自去打电话问问好. 我记得的也是波恩领事馆不能办理离婚公证,好像要回国办
楼主mm除了什么事儿啊,先冷静一下想清楚哦 真是以讹传讹,不明白那么多人为什么不知道具体情况还要误导别人。要办离婚的话去国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厅,不过一般地级市的民政厅会踢皮球,说这是涉外婚姻不予处理,最后一般都得去户籍所在省的民政厅办理相关离婚事宜。
因为最近一个朋友在办这个事情,所以知道一些情况。 去年在Bonn办结婚的时候, 工作人员亲口对我说的,"结婚考虑清楚没有, 我们这里可是不办理离婚的 " 原帖由 feifei17 于 2005-9-11 21:53 发表
真是以讹传讹,不明白那么多人为什么不知道具体情况还要误导别人。要办离婚的话去国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厅,不过一般地级市的民政厅会踢皮球,说这是涉外婚姻不予处理,最后一般都得去户籍所在省的民政厅办理相关离 ...
看不下去了,这里哪里有人误导别人了?!人家看到波恩的告示是假的吗,乘在德国,打个电话去问使馆有错吗?再说又不是你离婚,好像你还很权威的样子。我到还要怀疑你说的话呢,中国人跟中国人结婚凭什么算是涉外婚姻呢?这个省踢皮球,那个省就不是了呢? 在德国领的结婚证都算是涉外婚姻!!!!!! 原帖由 冰箱雨伞 于 2005-9-11 23:42 发表
在德国领的结婚证都算是涉外婚姻!!!!!!
本人较真了一下,查了一下法律,法律上对“涉外婚姻”的定义为:“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 外籍华人, 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 由此可见,两个中国国籍的人的婚姻不属于涉外婚姻。
回答者都是好意,很少有人明知不对而便要去误导别人的。当事人收集多一些的信息,自己加以判断,最好就是去亲自有关部门问清楚。 mm查的哪本法律书啊?前段时间正好有个朋友想办离婚,所以他倒是咨询了有关部门,人家说在德国领的结婚证就算是涉外婚姻! 而且如果是离婚,必须去省级机构办理!所属地方机构不予办理(理由就是涉外婚姻) 楼主mm还是自己亲自去问问吧! 我也八卦google了一把: 笑嘻嘻豆豆写的在下面的连接里:
http://gtoc.ningbo.gov.cn/art/2004/12/13/art_1235_23476.html
中国人和中国人结婚应该不算涉外婚姻.但不知道应该在哪离婚.
[ 本帖最后由 flyingpig 于 2005-9-12 00:18 编辑 ] 大家都是在网上或是书籍里查阅,可是有时真的操作起来并不是那样,亲自去有关机构询问得来得信息,岂不是更权威!!我多嘴了! 原帖由 冰箱雨伞 于 2005-9-12 00:19 发表
大家都是在网上或是书籍里查阅,可是有时真的操作起来并不是那样,亲自去有关机构询问得来得信息,岂不是更权威!!我多嘴了!
观念不同也不要这么激动吧.估计前面哪个feifei也是你,一棍子把人都打倒了.我早就叫LZ问大使馆了.这里的人都是给建议,让LZ问之前心里有个底. 呵呵,我们在这里就是吵翻天又有什么用,,正好有朋友近期询问过,我也是给楼主mm意见,方便她省些事。谁和谁是不是一个人和这事有关吗?就算是我无聊罢了!对不起大家,让你们费眼球了! 我是在“北京市人民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网站上抄到上面的话的,地址是http://www.bjfao.gov.cn/newsite/abroad/index.asp?cat=16 下面的
http://www.bjfao.gov.cn/newsite/abroad/index.asp?id=458
每个地方都法规其实都不同,有时办事人员不同,还有有点小的差别,所以大家的意见都是“仅供参考”。 好象是离不了吧 谢谢大家了,真的很着急,唉,打电话给大使馆了,他们态度很不好,说:我们这里不办,就完了。到底怎么办呀,请大家帮帮我吧。 领事馆怎么这样, 管结婚就得管离婚, 应该一条龙服务, 有头无尾, 叫什么事呀,
楼主再打电话问, 是不是应该到柏林大使馆才行呀, 楼主你去的是领事馆, 中国住德国大使馆只在柏林 谢谢你,可是他们都说不管了,我可怎么办呀。。。。 原帖由 lizifairy 于 2005-9-12 20:00 发表
好象是离不了吧
不会吧,,那我情愿死。。。。真的。 原帖由 iverson3 于 2005-9-14 00:18 发表
不会吧,,那我情愿死。。。。真的。
问问国内的有关部门吧. 不行就打你国内户口所在省的民政部门电话,不要着急啊,事情总会解决的吧 别管那结婚证了,有孩子吗?没有就简单了,躲开他,造成分居的事实,然后若干年后到法院申请离婚。除非你们有赡养费共同财产的纷争,就另当别论。如果你要马上再婚这也行不通!
婚姻不可儿戏呀!
婚姻不可儿戏呀!
婚姻不可儿戏呀!
婚姻不可儿戏呀!
仅供参考
他为何不能在本地离婚?傅丽云 (2005-09-01)
一名瑞士籍银行高级职员,指埃及籍妻子行为无理,因此在本地申请离婚,结果他失败了三回。
申请人为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业务主管迪迪埃冯达尼肯(Didier Von Daniken)。
他指妻子萨娜科拉莉(Sanna Kolaly)行为无理,要求离婚,但其妻以他并没有在本地永久居留(domicile)、新加坡法庭因此没有处理离婚申请的权限,要法庭撤销离婚申请,结果获准。
根据初庭法官邱恩赐的判词,男方于1996年,在迪拜认识当时在阿联酋国际航空(Emirates Airlines)当空姐的女方。
1999年8月,两人在瑞士苏黎世结婚,2001年生下第一个孩子。2002年8月,男方被银行派驻新加坡三年,与家人在武吉知马一带的有地住宅区租屋居住。
他们的第二个孩子于2003年1月出生,并注册为瑞士籍。去年9月1日,男方获我国政府的永久居留权,三天后(4日),即刻申请离婚。同月9日,女方接获离婚申请书,在隔天带着两个幼童离开新加坡。
同月24日,女方要法庭撤销离婚申请。1个月后,法庭副主簿官批准申请,但男方不服,于去年底上诉。今年4月,初庭法官邱恩赐驳回申请;男方再上诉,1个月后遭高庭法官简廷照驳回。
邱恩赐法官说,如果要新加坡法庭处理他的离婚申请,男方须证明他无意回瑞士,放弃了当地的住所,并且与瑞士切断关系,但实际上,他却无法证明这一点。
法官指出,男方在本地只参加瑞士人俱乐部,也只让孩子接受瑞士教育,显示他没有断绝与瑞士的关系。不仅如此,男方在本地没有房地产,月薪直接进入其瑞士银行户头,而他只支出所需的日常开销。
法官认为,男方留在新加坡是因为工作,“他的工作记录显示,他的居所是跟着工作的。没有证据显示如派驻他处,他就会辞职,以便留在新加坡。”
男方声称他获取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是因为他要永久留在这里,这点法官也不相信。
他指出,男方应该是更早之前,即一抵达新加坡时,就申请永久居留权,而不是在婚姻破裂之后(去年7月)才申请。
“他快速地申请(永久居留权),并发出离婚申请书,只显示一个用意罢了——在新加坡与女方离婚。他不打算在新加坡永久居留。”
法官认为,男方也没有透露他的瑞士资产。他在一份宣誓书中说,他的月薪转入瑞士户头,再转入新加坡户头,与他较早的宣誓书有出入。较早的宣誓书说,他转入新加坡户头的钱,是为了支付新加坡生活所需。
另外,法官指出,有证据显示,男方的瑞士银行户头,有至少40万美元(约66万新元),新加坡户头却只有1万2000元。 法官因此驳回申请,并令达尼肯缴1500元的堂费。达尼肯后来再上诉,结果上诉再度遭高庭驳回。
定居三年就能离婚
我国法庭有权办理外国夫妻的离婚,但也有权不处理外国夫妻的离婚申请。
李玉云律师说,如果判决所须考虑的资料、资产及婚生子女都不在本地,法庭有可能拒绝处理有关的离婚申请。
她指出,即使由我国法庭处理的话,法庭所作的庭令是否在外国夫妻所属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还是个问题。
“外国法庭会不会接受我国法庭的判决是考量的因素。该国如果不接受的话,我国法庭的判决就毫无作用了。”
她说,外国人是可以在本地办理离婚手续的,不过他们必须在我国定居至少三年。永久居民一般上已在这里住了三年,因此要办离婚,应不成问题。
李律师说,一些从美国及西欧国家到这里工作或居留的夫妻,都比较喜欢回去所属国家办理离婚手续。
“申请人在自己的国家办理离婚时,由于申请人国籍的关系,该国法庭作出的判决,可能对他比较有利。”
另外,一些外国人如果大部分的资产都在他所属的国家,却在新加坡申请离婚,本地法庭在缺乏各种资料(资产详情、资产是否受当地某些法令管制等)的情况下,很难全面地作出裁决。
她指出,如果夫妻各有意见,就得提出申请,看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比较妥当。
此外,夫妻其中一方可能在原籍国家展开了离婚程序,如果另一方却在本地办理,变成两地都有离婚的程序,“婚姻只有一宗,到底哪一国的法庭审理比较方便,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李律师举例说,一对中国夫妇移民到新加坡后,男方想在中国离婚,女方却坚持要在新加坡办理。
夫妇俩可能移民本地了,在这里有组屋、有公积金,孩子也在这里求学。
“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的话,法庭比较熟悉本地的情况,能针对政府组屋及公积金的一些条规,作一个合理的裁决。
“如果在中国办理的话,男方可能没有仔细透露在新加坡资产,如组屋和公积金。中国法庭下判后,夫妻俩在新加坡的组屋与其他资产,仍旧还未解决,最终还是得回到新加坡处理。”
不过,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已先在中国申请离婚,另一方可委任律师到中国法庭提出抗辩,并要求在我国处理离婚申请。
《联合早报》
(编辑:陈宇宁)
仅供参考
法律咨询沈茂树律师谈新中离婚法律
(2003-06-11)
近年来,有许多中国夫妇在新加坡成为永久居民,也有本地男子娶了中国女子为妻。
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这些越洋新郎新娘有什么法律保障?在中国结婚的夫妇,移民来新加坡或成为新加坡的永久居民之后,一旦婚姻出状况,他们可以在新加坡申请离婚,或是必须回到中国去离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走访了本地知名的律师沈茂树。
沈律师说,如果这些越洋新郎或新娘和本地人结为合法夫妻,无论他们是在中国或新加坡注册,他们和本地夫妇一样,都会获得本地法律的保障。
例如:如果新加坡籍丈夫没有给中国籍妻子家用,妻子有权向本地法庭申请赡养费。
在法庭裁决丈夫必须付给妻子赡养费后,即使妻子离婚,决定回去中国,裁判还是生效的,也就是说,丈夫还是得继续付她赡养费。
至于已经成为我国永久居民的中国夫妇,如果决定离婚的话,则可以在中国或新加坡,任何一地提出申请。
首要考虑的是,在哪个国家申请离婚对当事人最有利。
一般而言,对于女方来说,在新加坡申请离婚较有利,因为,新加坡有“离婚后丈夫需支付妻子和子女赡养费”的制度,而中国没有。而对男方而言,则是回到中国申请离婚较为有利。
沈律师也建议,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国妇女,无论是不是已经申请到永久居留权,都应该自强独立,不断提升自己,不应该完全依靠丈夫。
他说,如果中国籍妻子不是本地永久居民的话,一旦离婚,她不能继续留在新加坡。
而如果中国籍妻子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虽然她不会在离婚后丧失永久居留权,不过,如果她的“回境签证”(Re-entry Visa)到期,而她人在国外,当她重新入境新加坡时,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时,她是否经济独立,就很重要了,因为移民厅一般将视她在新加坡的职业、产业、子女、投资等,看她是否有自立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延续她永久居民的身份。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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