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ecui 发表于 2008-2-27 12:36

SUNNYFUNNY 发表于 2008-2-27 12:41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2-27 11: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 喜欢给自己头上顶个光环的, 大家都清楚是谁.

出来攻击我的除了你, 还有谁? 都是些平时见不得光的ID. 共同点是: 正经讨论时从不出面, 因为说不出来, 只有发生争吵时才会站出来攻击自己平时就怨恨的人.
你就是跟hasecui说的“说话尽是些,我认为。。。„ 既然都是你的想法,就不要随便拿来攻击人,这除了显示自己浅显无知别无是处。
如果你有斑竹功能或版主朋友,请清查一下我平生的发言,包括匿名发言的内容,然后再来下这些定论。忘了告诉你,我昨天一个发言还被发了100聚元奖金,这奖励让我考虑考虑以后是否不匿名了。
另外,别人为什么要攻击你,你能说说理由么?
PS 以后发自你的攻击和与主题无关的谩骂我将跳跃省略。就事论事例外。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4:23

原帖由 中国花 于 2008-2-27 11:2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俺还是没搞清楚$郁闷$ 昨天很3-8,打电话去问移民局,人家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让俺给个人信息$m9$ 就没敢继续问下去$汗$


这是对这个话题的最简单扼要的总结.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4:28

原帖由 SUNNYFUNNY 于 2008-2-27 12: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就是跟hasecui说的“说话尽是些,我认为。。。„ 既然都是你的想法,就不要随便拿来攻击人,这除了显示自己浅显无知别无是处。
如果你有斑竹功能或版主朋友,请清查一下我平生的发言,包括匿名发言的内容, ...


攻击还需要什么理由?看不惯就是最好的理由$m28$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4:28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1:3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了一个简单的

工作的人取得NE后不会因为经济困难失去NE。 ...

这个是对的. 一个朋友拿长居的时候在一个破城市签了一个简单的条约, 上面写着,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 而她又无法自力更生,德国有权撤销她的长居. 言下之意, 有工作的人没有这个危险, 因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

不过还是那句话,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条约是这么写着, 离婚的人有, 不工作的人也有, 被迫赶回国的从没听说过.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2-27 14:31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2:36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上两位我一并回答吧,小清泉给出的那个文件过期了,新的还没出来,我们就先用过期的吧。小清泉问的那个vorläufige,很不幸的告诉你,只有这个,没有最后有效的,这也是德国人狡猾无耻的地方,保留最后解释权。

小清泉贴得也没错,但不适用于家庭团聚拿到长居的,只适用于第9条里的长居。第28条第3段的解释,你一定要去看看,在第135页。各法条之间也有竞争关系,最优先的法条才适用。在这个情况下,第28条第3段被优先考虑,其他都弹开弹开。

不明白你为什么说“清泉给出的那个文件过期了”。在德国,当比较重要的法律出台后,通常会先出一个vorläufige的执行条例,在正式条例出台之前,一切裁量以vorläufige执行条例为准,待各方面成熟了,再出正式条例,正式条例未出,vorläufige执行条例怎么会过期呢?再说,这和德国人是不是狡猾无耻根本扯不上关系,请勿情绪化谈论法学问题。
28条讨论的是一般性质的居留,除非特别说明,也仅适用于一般性质居留。而第9条是专门规定NE的取得和丧失,当一个外国人配偶已经取得NE之后,自然依照第9条。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4:32

原帖由 Blüte 于 2008-2-27 11: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般可以拿失业救济,应该Hartz2也可以拿的。想了一下,这个NE看来是不必以前的Berechtigung强,如果是Familiennachzug的话,自己没收入确实是个问题。当然轻易刚出去是很难的,最可靠的办法是入籍。你这个观点没错 ...

没工作的人拿不到失业救济和HARTZ 4, 不是德国人, 也拿不到社会救济.
从这点来看, 家庭主妇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 又打算在德国长居, 那么那德国国籍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4:34

原帖由 茏茏葱葱 于 2008-2-27 14:2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是对的. 一个朋友拿长居的时候在一个破城市签了一个简单的条约, 上面写着,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 而她又无法自力更生,德国有权撤销她的长居. 言下之意, 有工作的人没有这个危险, 因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

...


你这个朋友怎么这么糊涂?我所认识的外国人,不上班的,拿长居时从来没有被要求过签任何协议。外国人局里面看工作人员,不同的人说的话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有工作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一辈子不失业,说到底还是有漏洞可寻。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4:36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2-27 14:3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正式条例未出,vorläufige执行条例怎么会过期呢?


这也是我想问的?$考虑$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4:36

原帖由 河殇 于 2008-2-27 14:3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个朋友怎么这么糊涂?我所认识的外国人,不上班的,拿长居时从来没有被要求过签任何协议。外国人局里面看工作人员,不同的人说的话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有工作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一辈子不失业,说到底还 ...

所以说是破城市. 说的其实就是离婚的当时, 其实是不合理的.

不管合不合理, 没听说有人被赶回去过,所以我觉得这个担心目前没必要.

[ 本帖最后由 茏茏葱葱 于 2008-2-27 14: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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