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别假装低调 发表于 2009-1-24 21:19

原帖由 Kosmonaut 于 2009-1-24 19:3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的先知先觉…… 我无语了。
$m17$


不常运动的人不要出来讲什么“先知先觉”。你们根本不了解什么叫体育运动。

号外,号外,大家来看看,这智商,这逻辑

憨豆小子 发表于 2009-1-24 21:56

大家都是中国人,把人打伤了,送他去一下医院必须的呀
这个学生会的主席太丢人啦,还是东北男人,真TMD的给东北人丢脸$bs$

modelica 发表于 2009-1-24 22:11

人穷志短

ottovonx 发表于 2009-1-24 22:13

可观说一句
赔钱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1 对方没有过错。他没有伤害的过失和故意
2 侵权法 对于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要不是故意违反规则造成的,一般都不认定损害赔偿。认为运动参加者对可预见的伤害的风险自己承担。

楼主好运 最好以后眼睛别出事

freeman 发表于 2009-1-24 22:20

我怎么记得aok的krankenversicherung里面是包括Haftpflichtversicherung$考虑$
虽然对方无意,但是一旦有了伤害,就必须负责受害者一方的医药费用。不过在德国,因为都有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所以一般都没有什么争执。

deepbluesea 发表于 2009-1-25 04:55

http://origin.wdr.de/radio/wdr2/sportzeit/361432.phtml

C确实做的很过分, 但是真的撕破脸, 打官司, 楼主获胜希望不大, 看链接

makurt 发表于 2009-1-25 07:16

原帖由 lvka2007 于 2009-1-24 15:05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懂装懂的人还真多。
法律上,除非证实是故意或违规,C没有任何责任; 道义上,那得看C的人品。不信,去告告试试。
如果你在超市不小心把醋瓶打翻拉,你不是故意,也没有违规,就不需要赔偿吗。就可脸不红,心不跳地走出超市吗。
不赔偿也许可以,但是超事不和你计较罢了,因为只是一瓶醋而已。你不主动赔偿或道歉,只能导致他人对你的议论

makurt 发表于 2009-1-25 07:22

原帖由 paranoia 于 2009-1-24 15:07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有码这么多字的功夫去做点事情,效益就大于这80欧了。
能回答楼主法律问题的人是没时间来萍聚上网的。
楼主就算把主席斗倒了除了80欧还能得到什么?真的爽了?
如果打伤楼主眼睛的是德国人,楼主还能这么计较 ...
一看你就没见过钱。
楼主的意思并不是差80欧元,而是伤人者对他的冷漠,所以伤心之余难免用钱来找平衡。你懂吗。

Don't_speak 发表于 2009-1-25 10:10

首先同情下lz,异国他乡,没有亲人,受了伤,还受这等窝囊气。
不过lz的做法欠妥。在受伤的当时就该打电话通知Notartzt或是Feuerwehr,说明自己的情况。因为受伤的是眼睛,而且还是看不见的情形,自己搭火车一个小时去医院,实在unzumutbar。
关于那个c是否得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最少他都得把那些费用承担一半,而不是象他自己想象的,他完全无责任,只是道义上赔一点而已。这个具体可以询问学校的免费律师。
上面那个parcken的id说的都十分有道理。
谁都难免有被误伤的可能,那些冷血的话就少说点,指不定某天落到自己的头上,还要死气的吃瘪。
再有就是要保个Haftpflichtversicherung,避免自己误伤他人而要承担的费用。

[ 本帖最后由 Don't_speak 于 2009-1-25 09:12 编辑 ]

celinecy 发表于 2009-1-25 10:51

原帖由 makurt 于 2009-1-25 06:1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你在超市不小心把醋瓶打翻拉,你不是故意,也没有违规,就不需要赔偿吗。就可脸不红,心不跳地走出超市吗。
不赔偿也许可以,但是超事不和你计较罢了,因为只是一瓶醋而已。你不主动赔偿或道歉,只能导致他人 ...
$汗$ $汗$ 那个...,在超市不小心打烂东西的确是不需要赔的,哪怕你打碎的是一瓶X.O.。如果你干了坏事马上找工作人员来清理,通常他们还会感谢你...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01

原帖由 makurt 于 2009-1-25 06:2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看你就没见过钱。
楼主的意思并不是差80欧元,而是伤人者对他的冷漠,所以伤心之余难免用钱来找平衡。你懂吗。

这里还是有一些奇怪的言论的。解释一下几个问题,以免误导。
1.当夜是我和C一个共同的朋友开车送我去的。当然是我想到的主意,他有点儿乱。
2.我再强调一下,我无意在这里探讨法律问题,这个遭遇游走在法律边缘。
3.我的目的是,他那个奇怪的言论,即反而是我不会做人,让我觉得非常之离奇。我只是想看看大家的想法,是不是我太不懂人情世故。和C同学持相同观点的同学,如果不是马甲,请你扪心自问一下,如果换在你是我的角度,你会不会比较不爽?

再强调一下,至于法律,大家不必为我操心,我知道这个状况基本上是要看个例的,我知道在法律上我并不觉得自己获胜这么理所当然,我问的是人情。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05

原帖由 modelica 于 2009-1-24 21:1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人穷志短

除了说你脑子有毛病,真是没别的言语。

如果没空仔细看,您就请便吧。

我问大家的是,大家处在我的位置上或者C的位置上的处理方式,无关法律。

留声机 发表于 2009-1-25 11:05

眼睛重要还是100欧重要?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09

原帖由 wagen999 于 2009-1-24 00:3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唉...看了半天也不知道你这事情究竟怎么处理了.估计你是女生,一个人在国外很不想惹事,但是你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不保护呢?首先,中国人骨子里就是很怕惹了官僚,中国大学也是,学生会主席简直比法国总统还傲慢,一群人巴结. ...

宝贝儿,可惜我是男的,我不是来寻找同情的,只是想了解一下大家的看法,我是否过分了?
关于我在火车站的玩笑和打电话给他的言语,大家可以往坏处想,我不觉得对于事情问题的本身,有什么决定性的作用。
我是否说了那个话,是否打电话给他让他知道我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他是否愿意主动承担这个费用,没有决定性的关联,也就是说,我感觉人家早就想好不愿意赔钱了,后面的言论我的玩笑只是一个让人很惊讶的借口。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11

原帖由 Kosmonaut 于 2009-1-24 06:5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诉讼期限是3年,可是医生说过,我这种情况,20年之后眼睛内出血的例子都不少。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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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這麽理解的,如果比如10年之后又出血,那就表示伤害事件还在延续,追诉期到这次出 ...

这位同学,我看你可能学过一点儿法律。我再次强调,我无意向大家求教法律,只是看看大家处在我的位置的反应。
另外,我承认上述的说法不确切,“3年”之后应该是句号。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17

原帖由 Kosmonaut 于 2009-1-24 07:4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一定不怎么运动吧。;) 我没学过相关法律,但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很容易猜出相关法律大概会是个什么样子。


体育活动是有危险性的,人们没有完全的能力保证别人的人身安全。比如踢球,闷人脸或吊和被人闷脸或吊 ...

你不学法律真是浪费了,有空想想,如果你是我,会不会这么忍气吞声,会不会觉得结果UNBILLIG, 法律除了条文之外,还有RECHTSPRECHUNG,它发展更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事件中有人SCHUTZLOS了。
另外,如果你歧视南方人,我告诉你,我对你这样的人也没有什么好印象,感觉不发表一些奇怪的言论对不起上帝,连上下文都看不懂,如果我要的是钱,我还可以要误工误时,营养,配眼镜的费用,。。。。。。。官司是否打赢另当别论,说不定我手里就是一个新的BGH ENTSCHEIDUNG的诞生,另外,如果我没有了结的意思,我根本不会通知他,事情还没有结束,医生的治疗还在进行,谁会这个时候提出来?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18

原帖由 潜水员 于 2009-1-24 11:3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如果德国真有这种规定的话,奉劝大家一句,以后珍惜生命,远离运动,毕竟体育竞技中出现意外受伤的概率太大啦,搞不好就背上官司拉

如果你在同等情况下受伤,没有我的好运,眼睛失明,你会觉得这是正常情况,是你自己点儿背么?对方没有责任。

我不问法律,问的是人情。不好意思平时不怎么来,后来才发现还有水库。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21

原帖由 paranoia 于 2009-1-24 15:0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有码这么多字的功夫去做点事情,效益就大于这80欧了。
能回答楼主法律问题的人是没时间来萍聚上网的。
楼主就算把主席斗倒了除了80欧还能得到什么?真的爽了?
如果打伤楼主眼睛的是德国人,楼主还能这么计较 ...


这个世界上真是什么人都有啊,你以为文化大革命啊,我没想斗倒谁,只是看看有多少中国人有他这种想法。无关法律,一次次强调。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23

原帖由 Ordensmeister 于 2009-1-24 16:0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不算是人善被人欺吧。即使以lz的描述来看,lz也有些咄咄逼人了。住院期间对方没有问候的确不是人之常情,但lz一直盯着对方是前学生会主席一事不放松,似乎与事情本身没什么关系吧。运动伤害与一般的伤害不同,至 ...

我强调的是他为主席时候,让人觉得干得不错,他平时的人品不错。

至于那句玩笑,我承认有点儿不妥,可没觉得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我斤斤计较人品恶劣,他作为伤人方可以因此心安理得。

EKEJ 发表于 2009-1-25 11:33

暂时离开

本意只是想看看自己的做法是否太不懂人情事故。
无意请教大家法律,关于体育伤害赔偿,肯定的就是专业运动员没有赔偿。我这个情况,对方没有明显的犯规,没有过失没有故意,如果我是第三者而不是受害者的话,我也可以认为在法律上对方未必有赔偿的责任. 可是我有一个很简单的反问,难道这种情况下我出于SCHUTZLOS的状态么,如果我不是这么走运眼睛失明了,有人处在我的位置会自我安慰说,对方没责任,所以我只能自认倒霉么?如果真的要打这个官司,至少不会没有机会,我想这这种说法不至于偏颇。
可是我的问题在于人情,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心安理得地说出他那样的话,有多少站在我的位置能够觉得自己倒霉怨不得别人?

东北虎 发表于 2009-1-25 11:33

直接抽

ottovonx 发表于 2009-1-25 11:41

楼主你发在法律版
众人都是潜意识给你分析法律关系
你却期望别人给你一个道德上圆满的答复

假设在国内的时候发生这种事 只要没有外在压力 每个人的都会从根本上拒绝你的要求
因为事情太大了 刚开始负责 以后出了问题也要负责
要是在国内 别人说根本就不是他做的都有可能
那个打伤你眼睛的人确实是个无赖

zhiga_xi 发表于 2009-1-25 12:05

我也每周都打羽毛球。
如果一方扣球扣到另外一方的身上,(对方没有在球碰到自己身体之前用球拍将球救起) 应该是好球而直接得分。

这样的情况,每场比赛都会发生很多次,尤其在混双比赛中, 都会有意集中攻击对方比较弱的女生。 有的女生反应快, 可以跑位躲掉球。 但有的女生逃的慢, 回球差, 或直接被击中, 就会导致直接丢分。

对德国法律问题就不懂了

[ 本帖最后由 zhiga_xi 于 2009-1-25 11:09 编辑 ]

东北虎 发表于 2009-1-25 12:20

而且如果在大学体育馆打的话,有学校的什么schutz的

gabbie 发表于 2009-1-25 14:20

原帖由 Kosmonaut 于 2009-1-24 06:5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诉讼期限是3年,可是医生说过,我这种情况,20年之后眼睛内出血的例子都不少。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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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這麽理解的,如果比如10年之后又出血,那就表示伤害事件还在延续,追诉期到这次出 ...

不得不re一下这个“想当然”的总结
lz就是想当然的觉得那个人应该负担一切费用,所以下车开了那么句玩笑,老实说,这话是挺不顺耳的。。

肥皂泡 发表于 2009-1-25 14:48

楼主以后还是去踢毽子吧,鸡毛不会伤人的

gabbie 发表于 2009-1-25 14:59

闹了半天lz不是要讨论法律,人情这个事情怎么讨论阿,每个人心里的尺度不一样
老实说,如果是我跟别人打球,人家打伤我眼睛了,我肯定不会找他要赔偿。自己看病呗,看不好也没办法,人家又不是故意打我。就像我一朋友拿了我的包,结果没看好包被偷了,为这事一共损失1500欧,我也没找他要钱阿,因为人家不是故意的,自己背债慢慢还呗。有朋友小时候跟同学追跑打闹,伸腿把人家绊倒了,结果牙摔坏了,这辈子都顶着一颗能看出来有缺陷的门牙。人家家长也没要求什么赔偿。
当然另一方面,我肯定希望打伤我的人能关心我一下,问候几句就行。这个C这点上做的确实不好,至少按中国人的人情他这么做肯定是负评价。不过不知道你看过宝宝版的一些帖子没,自家的孩子被别人家的孩子打了,德国老师学校都不管,德国家长也不会说Entschuldigung,顶多一句我很遗憾,医疗费用自然更不会承担。所以这种事情,不同背景的人会有完全不同的反应。可以理解你希望他能关心一下你的病情,但是他不这样,你其实也没法说什么,不是一路人阿。
站在C的位置,如果我打伤人肯定不会不管不顾人家。前面说的那个把人家门牙摔坏的朋友也是直到现在还惦记着怎么能补救,20年来新出了不少牙齿美容的方法,他都想让人家试试。但是也有另外一些人,比如被事故“碰瓷”过的,人家可能就会多个心思,你一开那句玩笑,人家就感到你是把花他的钱看病当作想当然的。如果一旦有了这个不良印象,后面的事情可能就是越想越觉得你不好,随便一句话就能激起对方激烈的情绪,然后两边误会越来越深。
经历不同背景不同,对人情的认识也不同,处事方法也就差别很大。lz你就别纠结这个问题了

潜水员 发表于 2009-1-25 15:41

哈哈,大家说啦半天,原来楼主不是想要大家评一评c同学在这件事上是否有责任,而是c同学是否有同情心,是否会做人

疏雨圆荷 发表于 2009-1-25 16:26

我和我朋友讨论了半天这个问题,我朋友说,这个LZ肯定是个女生,男生之间不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我也这么觉得,没想到楼主是个GG。说句心理话,如果我是C,我会全权负责楼主的所有费用并在住院期间好好照顾,但是在楼主那么想当然的开了那样的玩笑说了那样的话后,我可能再也不会和楼主一起运动一起玩了。既然楼主说不从法律讲,只说人情,这就是我个人的看法。那个C的行为我觉得不对,但是楼主说的那些话我个人听了也不觉得是个朋友说的。 我是北方人,我不想说什么南北处事差异,但是从小我父母就是这样教育我们的,我们和朋友们一起玩,推推让让时磕掉门牙,父母从来都是心疼得责备一句,怎么那么不小心。而不是去找朋友的家长赔偿医药费。 我想楼主最主要的也是憋气,觉得那个C没有人情味。如果C从一开始就一直很关心楼主的病情什么的,楼主也应该不好意思跟人家开着个口吧。 我是楼主的话,也会很憋气委屈,但是我也会庆幸认清那个C的为人,不会在和他做进一步的好朋友

[ 本帖最后由 疏雨圆荷 于 2009-1-25 15:29 编辑 ]

潜水员 发表于 2009-1-25 16:27

原帖由 EKEJ 于 2009-1-25 10: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你在同等情况下受伤,没有我的好运,眼睛失明,你会觉得这是正常情况,是你自己点儿背么?对方没有责任。

我不问法律,问的是人情。不好意思平时不怎么来,后来才发现还有水库。
有个误会,可能楼主没注意看我的回复,我的第一个帖子在第三页,一开始以为楼主把这个东西发到法律版是想讲理,所以我在那个回帖说啦,对于c的人品,咱们不讨论。
既然楼主说啦,问人情冷暖,那我也说说我的看法,这件事情,楼主肯定是很不幸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想问问楼主,你到底觉得c同学在这件事中有没有责任,多大的责任,这是这件事的关键,如果c有责任,那么什么也别说c应该承担一切,但是如果c没责任呢,那又该怎么办呢,我想楼主在自己的城市中不会只有c一个朋友吧,楼主其他的朋友是否在楼主发生不幸之后都比c做得更好呢,那在这种情况下,楼主又有什么权利单单针对c,要求一个和其他朋友一样没有任何责任的人,站出来为自己出钱出力呢,难道仅仅因为他目睹拉搂主得不幸吗,那这个c同学才叫冤枉呢。如果在c同学没有责任的前提下,楼主在火车站的那句替你省钱拉,和后来的单单主动打电话告诉c账单来啦,给人的感觉就有讹人之嫌拉。如果c没有责任,他不联系楼主,只能说他人品不好,或者没有同情心,但楼主的言行更有过错。
所以我觉得楼主说不问法律,只问人情是站不住的,只有在确定拉c的是否有错之后,才能谈人情。

[ 本帖最后由 潜水员 于 2009-1-25 18: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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