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gahp
发表于 2009-8-14 00:13
送回去受审吧
杰希
发表于 2009-8-14 00:25
这怎么想的呢? 这逻辑思维! 人家贪钱你就偷包! 那杀人通缉犯犯大街上溜达,我看他不爽我把他杀了,我就不犯法了?
这人纯属心理扭曲了。。。不管最后怎么判 都是够可耻的了!
初步鉴定为找骂帖!
无声傲歌
发表于 2009-8-14 00:26
一马归一马,应该属于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09-8-14 00:41
那个NAOCAN转述的所谓的律师的话也太可笑了,人家失主怎么证明不了那个包是自己的?包里最少有人家的物品吧,至少有钱包,钱包里至少有证件,证件证明不了自己么?你在大街上随便去抢去偷别人的包,然后让别人证明是人家的,否则就是你的了么?什么HUNDAN逻辑!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09-8-14 00:44
大水库~~~~~~斑斑快点来发钱,我都等到现在了。。。{:4_297:}
juya000
发表于 2009-8-14 00:44
那也犯不着去拿人家的包啊
农夫
发表于 2009-8-14 01:03
又见朋友帖,,一口一个朋友多费劲,直接说我得了。
ceciliez
发表于 2009-8-14 01:10
{:5_355:}
happytalk
发表于 2009-8-14 01:24
偷东西都有理了,那世界不是乱了么
babanya
发表于 2009-8-14 01:28
人世间还有正义
艾泽拉斯
发表于 2009-8-14 01:54
拿也没这么拿的啊,这个明显属于盗窃了,而且还被送到德国警察局,大使馆这招也够黑的,不光让你有违法记录,连签证都没了.不核算啊.
不过说一千到一万盗窃还是不对的.
麻纱
发表于 2009-8-14 02:05
{:4_297:}强帖,这明明就是偷,lv包包也不是大使馆的物品,明明就是私人物品。
狼崽
发表于 2009-8-14 02:26
强帖留名,飘过{:4_291:}
超级玛丽
发表于 2009-8-14 02:42
{:4_291:}
风云侍者
发表于 2009-8-14 03:38
你不信算了。
我们现在只希望我的朋友能留下来。他的行为不是偷窃。
正在向绿党的外国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朋友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是偷窃。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6: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偷东西被录了下来,证据确凿,还不是偷?来德国学的懂法律,还申辩了。
拿回自己的东西,为什么不直接说,比偷更值得同情。
你的朋友怎么就确定这个包的主人把钱贪污了呢?
sun_light
发表于 2009-8-14 04:35
明知故犯的事情......
anna
发表于 2009-8-14 04:51
强贴!
实际上如果大家再想一下就会发现一个聪明的小毛贼内心的逻辑:如果大使馆报案,德国警方时必须要他的本人护照,而他恰恰没有护照,这样,这个护照问题就可能被大使馆迅速解决。
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现在我们有了现代版:LV是国有资产,这顶多是私有化问题。LV的价格显然他们不太知道,还认为不过是个二手包。这个案值其实不小。还想换成盗窃中国驻外使馆?的确,如果德国律师这样帮你搞定,那在德国你是躲过去了。但从中国政府的角度看,这的德国官司就会以书面的记录定性为公然挑衅中国驻外机构,肯定是重罪。这个脱罪的方案,顾头不顾尾,叫:愚昧。
helen268
发表于 2009-8-14 04:54
{:4_291:}受不了受不了,我这个潜水员都要出来冒一个泡
maomaomimi
发表于 2009-8-14 08:22
Mika牛牛。。。我说的是你的头像。。。
我给你看一个头像。。。太像V斑斑了。。。
http://www.dolc.de/forum/uc_server/avatar.php?uid=75779&size=middle
北半球 发表于 2009-8-13 19:5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干吗用我头像{:5_367:}
XPCP
发表于 2009-8-14 08:30
{:5_355:}强帖留名
jszfx
发表于 2009-8-14 08:37
觉得是违法的{:5_386:}
minichips
发表于 2009-8-14 09:10
强贴留名
HuangWei
发表于 2009-8-14 09:55
围观。
changtu
发表于 2009-8-14 09:57
新大使来了,你准备吃官司吧
Lao
发表于 2009-8-14 10:14
偷就是偷,劫富济贫也是偷,伸张正义也是偷,规矩订了就要执行,楼主的朋友拿包之前就应该知道后果,既然被发现了,没办法,伏法吧!
tempo
发表于 2009-8-14 10:17
{:7_432:}
112
发表于 2009-8-14 10:22
不管怎样,偷东西是绝对的犯法滴,你朋友大脑给气短路了!!
不管怎样,他要是进监狱了,出于对他的部分理解,有空给他送几个包子去,俺们还是能做到滴.
啥也别说啦,那个破他妈的包,吐几口吐沫给丫的扔回去吧,贪脏枉法的狗们,打雷劈死!生娃长尾巴!
112
发表于 2009-8-14 10:27
再呸一口法兰使馆里的狗们!{:5_368:}
钱钱
发表于 2009-8-14 10:31
koch
发表于 2009-8-14 10:40
这位兄台的忍耐极限有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