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发表于 2009-8-14 10:59
再该一下,应该是:
朋友恶向胆边生,临走时在办公桌上顺走了粘满捐款者血汗的领事馆的lv包
112
发表于 2009-8-14 11:12
啥也别说啦,同学们,事实证明,我们的大使馆已经把同胞们气得不行不行的啦!!!!{:5_354:}
你说咋整?!
XML
发表于 2009-8-14 11:23
强帖留名!
btw,LV包包原来只要200欧啊?
i_kaname
发表于 2009-8-14 11:24
不知道一个LV的包怎么扯才能说成是大使馆的公共财物
而且你还得证明大使馆真的贪了你的那个200欧
偷东西就是偷
不要找什么借口
偷和窃本来就是一回事
irvine
发表于 2009-8-14 11:32
很好奇使馆的人看不看萍聚?
XML
发表于 2009-8-14 11:39
这样最好了,不正好合了你们当难民的心愿么?
btw,这么无耻又弱智的人还是不要回国的好。
当然会通报的。
绿党推荐的律师人很好,可以肯定说,我朋友肯定不会遣返,
这个案子如果遣返回中国,不是偷窃,是什么危害国家罪,律师说了,就凭这一点,我朋友一辈子都不用担心被遣返回去。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7:04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12
发表于 2009-8-14 11:44
它们当然看啦,还经常起个名回个帖,把自己撸撸直啥的.
不过晚上的时候,也常看见它们在不行街的KASTADT的小天鹅专卖柜前集体转悠,有点团购的意思.
龙的传猫
发表于 2009-8-14 12:05
{:3_241:}
xiayu
发表于 2009-8-14 12:16
楼主的朋友最好别回国,省得祸害国内人。
mmxiaoma
发表于 2009-8-14 12:27
暴民逻辑人被逼了嘛大家从情绪的角度替这位朋友设身处地的想一下也不是说恶搞的完全无法理解
主要的问题是 这位同学的方式方法欠妥 也没有量力而行
zdq83
发表于 2009-8-14 12:28
偷的不是LV,是寂寞
爬的不是高楼,是寂寞
膜拜的不是强帖,是寂寞·········
lisa.fish
发表于 2009-8-14 12:39
强贴,新闻版观光团留名{:5_383:}
Trois 发表于 2009-8-13 16:2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293:}
lisa.fish
发表于 2009-8-14 12:43
lz朋友穿墙而入{:5_393:}
SilviaShe 发表于 2009-8-13 16: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293:} 太搞笑啦
vincentking
发表于 2009-8-14 12:53
要不然怎么办,那200欧元本来可以给GF卖一个新的LV包。拿回自己的LV包,这不是偷窃。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6: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话也太强悍了吧。第一就算200欧被某些人贪了,也不是那个被偷的那个女公务员的啊,你凭什么拿人家的包?第二这200欧被贪也只是你的猜测,你有足够的证据吗?可是你朋友偷包已经是铁定的事实了。无论怎么说都说不通的,按中国人的情理都说不通,你怎么想德国法律解释呢??我们的确知道中国领事馆有些人态度很差,可是这不能作为你违法的借口和理由啊.....唉,不冷静啊。 再说你朋友也存在自己的私心,为什么要拿LV包?拿回去给他的GF?如果单单生气,直接上去和他们理论好了,或者给管事的人反映情况好了,拿人家的包只会把自己置于最被动的地位。
花田错
发表于 2009-8-14 13:08
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对头。
Server
发表于 2009-8-14 13:37
骑车的
发表于 2009-8-14 13:44
唉唉,我很久没有在公众场所说过粗话了,让我小声的说一句吧:
别把SB当个性!
麦香奶茶
发表于 2009-8-14 13:48
简直是震撼至极呀!!!
麦香奶茶
发表于 2009-8-14 13:48
简直是震撼至极呀!!!
麦香奶茶
发表于 2009-8-14 13:49
简直是震撼至极呀!!!
天山童姥
发表于 2009-8-14 13:53
简直是震撼至极呀!!!
麦香奶茶 发表于 2009-8-14 13:4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你确实是震撼到了,发了3遍{:5_387:}
楼主都弃楼了。。。。。。。。。{:5_359:}
风来疏竹
发表于 2009-8-14 13:59
给LZ指条明路,大癞蛤蟆不是快到法兰了吗?让他给你们申冤去呀.
口口声声都是正义,肯定能一拍即合.{:5_333:}
lisa.fish
发表于 2009-8-14 14:36
看来你确实是震撼到了,发了3遍{:5_387:}
楼主都弃楼了。。。。。。。。。{:5_359:}
天山童姥 发表于 2009-8-14 13:5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293:}
我怀疑就是个坑。。。。{:4_306:}
新手007
发表于 2009-8-14 15:00
有几次打交道,当时觉得驻德国使馆经济组的朱万金态度很恶劣(官僚作风什么都在它身上体现,优点却没有).其他部门还可以.
ringty
发表于 2009-8-14 15:14
{:5_355:}
报复人用这样的方法~
太nb了~
假正义
发表于 2009-8-14 15:17
julilove
发表于 2009-8-14 15:20
这个貌似做得很不对吧。。。。。。{:5_368:}
{:5_371:}
julilove
发表于 2009-8-14 15:25
478# 假正义
真的,假的,那个女公仆好倒霉哦~~~
看来用LVA货还真的小心哦,万一丢了只好自认倒霉了。{:5_367:}
julilove
发表于 2009-8-14 15:28
有个疑问,LZ的朋友是换护照,怎么可能拿得到办公人员的包呢?开玩笑的吧
在大使馆换护照是隔着玻璃窗的,根本没机会拿到的。{:5_362:}
0nod
发表于 2009-8-14 15:43
他人有错,不证明自己违法是对的。
买基金,亏了,说明基金经理人运作得不好,说明自己委托信任的人不对,可以下次换个基金买;但不应该夺取基金工作人员的私人财产。这个工作人员未必就是操盘手,操盘手也未必就能有权决定基金的操作。
这位朋友为什么不直接去揭发贪官本人,除暴安良,维护正义?
太难了,办不到,对吧?
为什么去拿那个lv包?如果事先知道有监控录像,还会不会拿?
遇到强横的,就避开,这没什么,是人的自我保护;但见到弱小的,就欺凌。如此做法,和贪官有什么区别?贪官自有贪官拿钱的无奈和理由,拿是不是被拿下的贪官都可以满腹委屈,说不能算贪,那只是给自己的一点些微的补偿?!
人行于世,谁能丝毫不亏欠他人,谁能不被别人亏欠。如果人人用自己的喜恶当做公理,最终受伤的是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