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mmer28
发表于 2010-10-10 20:50
祝你好运
arc41817
发表于 2010-10-11 16:02
看了这个帖子感觉真是庆幸啊,当时我妈来德国探亲,有个朋友让我妈回国的时候帮忙退税,帮的也是朋友的朋友,价值4万欧元的珠宝,如果我们同意的话那个朋友的朋友会买同一班飞机,珠宝是送国内的客户。因为那段时间我的这个朋友对我很不错,嘘寒问暖的,我不好意思就答应了。可是后来一想万一税务局查怎么办,哪里来的4万欧元,1个小时之后马上又打电话去说不能帮忙了。结果还把我的朋友得罪了,后来也不怎么跟我联系了,就算我主动联系她,那边的态度也非常冷淡。就这样失去一个朋友我还挺不舒服的,今天看了这个帖子心里平衡多了。
szdrszm123
发表于 2010-10-11 16:20
找个律师吧~~~~~~~~~
可可猪
发表于 2010-10-11 22:35
LZ 肯定是收好处费了.....我觉得,你就老实说,说你不知道..就是收了钱帮人家汇,,,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10-10 00: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quote
听说过这种事情,好像会给50还是100欧的帮忙费,知道肯定多少有风险,但没想到德国银行还真查,还好当初自己没有干。
luv3721
发表于 2010-10-12 07:22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3:07
本帖最后由 greifswald2004 于 2010-10-12 20:14 编辑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机制和法律体系。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洗钱及掩饰不当财产罪);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Bundeskriminalamt)主管。同时德国金融监管局即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金融监管局)是德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它隶属于财政部,除负责金融监管外,还负责反洗钱监管。同时,德国对于反洗钱监管具有执法权限的还有Zoll,Polizei等。下边谈一下论坛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涉及洗钱活动的情况:
一种是很多同学发帖子说因为从中国回德国随身带有超过1万欧元没有申报,被海关查处罚款。根据Artikel 3 der Verordnung (EG) Nr. 1889/2005 des Europaen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26. Oktober 2005 über die Ueberwachung von Barmitteln, die in die Gemeinschaft oder aus der Gemeinschaft verbracht werden.(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进出欧盟现金携带的监控指令》的规定,携带超过10000欧元的现金就必须向海关进行申报。
主要是要Prüfung资金的来源情况,最主要的是要确认是否为非法收入。所以,如果携带超过1万欧元的现金而不申报被海关罚款很正常。第二种情况就是LZ所说的。千万不要帮任何陌生人用自己的账户汇钱。特别是金额很大的话.那么接下来分析楼主的情况,首先Wegen des Verdachs der Geldwaesche nach §261 StGB,根据§261 StGB的规定,这个Gegenstand必须是来自于非法的原生犯罪,也就是说是非法的财产。从司法机构给你发这个信来看,有理由表明司法机构怀疑这个汇款是源自于非法的犯罪活动。刑法理论上关于错误的分类有两种,一个是法律错误,例如你不认为帮助别人用自己的账户汇款(非法的财产)在法律上是犯罪。但这个不能成为你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另外一个就是事实错误,在这里不知道你是否存在一个事实错误的问题。即你把汇款(非法财产)当做了合法的财产?如果有,则直接排除你是故意进行洗钱活动。如果你当时知道这个是非法的财产,则说明你有可能是故意的。从你的表述来看,从你账户汇款的钱不知道是非法收入。所以,应该排除主观故意。至于收了对方的付的100欧元的报酬(或是手续费),因为根据§27 StGB的规定,要成立帮助犯必须在主观上是故意,即具有故意帮助他人的犯罪行为,基于上述同样原因同样你也缺失故意,而过失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帮助犯。但是根据§261 V StGB的规定,(5) Wer in den Faellen des Absatzes 1 oder 2 leichtfertig nicht erkennt, dass der Gegenstand aus einer in Absatz 1 genannten rechtswidrigen Tat herrühr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zw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如果对于洗钱犯罪主观上具有过失(轻率)的话,也可以构成此罪。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就是你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但是因为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的负有反洗钱的主体(例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以我想过失应该不会被认定,自然排除洗钱罪的嫌疑。但是有可能会被罚款。当然我上述说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有可能是Polizei仅仅只是要对你录一下口供,核实一下情况。建议你还是尽快找个专职律师咨询一下意见为好。
rosemary_2002
发表于 2010-10-12 15:06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4: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0-10-12 16:39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3: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顶牛人
buddha
发表于 2010-10-12 17:50
LZ帐上突然增加那么多钱, 然后马上汇走, 就是几千欧也会有人查的。
0nod
发表于 2010-10-12 18:50
回复 157# greifswald2004
好专业的回答,佩服一下。
说一点个人观点。不帮别人汇款作为自我保护没有错,但并不能说帮他人汇款一定是洗钱。我也帮过别人汇款,主要是一下两种情况:
其一,刚到德国还暂时无法开办银行卡或者即将回国已经注销银行卡的。
其二,只有Deutschbank或sparkasse银行账户的。
这两种情况,汇款的手续费都很高,超过每笔33欧,而走postbank只需6.5欧。我帮过的人包括学生、在读博士,访问学者,可以相信他们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都是认识的同学、朋友,没收过手续费。这种情况,于己无损,与人有利,何乐不为?
我建议将“千万”这句话改为,“千万不要帮陌生人汇款”。
人当自我保护,但也要守望互助;至少朋友之间应当如此,不然未免也太孤单。
至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却找不到人帮的“陌生人”,应当自我反省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