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2-10-25 19:02

我查了一下少年儿童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里,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后在法律责任一章里,有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个少年儿童保护法确实存在很严重的漏洞。这是91年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9:03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2-10-25 23:14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观点就是,这属于刑事案件。

至于老师抓完了没人教学生了,监狱又不够了犯人装不下了,这都属于很 ...

刑事案件是有界定标准的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6 09:18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9: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识在国内监狱当领导的人,创收是肯定的,而且收入很丰厚。

如果监狱能如此创收,那法院呢?? 如果监狱为了收红包创收,而大量引入犯人,那么法院就能够为了收红包创收,免去某些人的牢狱刑罚。

这个平衡始终是要保持的。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6 09:36

阿瞄 发表于 2012-10-25 1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弱智的理论。

虐待孩子,为什么不能判刑?判刑的法规真的出来了,胆敢以身试法的人就会减少,也就不存 ...

也许你觉得弱智,所以你可以在这愤慨的叫嚣...无奈你如此聪明,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个老师以寻衅滋事被拘留。无奈你如此聪明,却看不到也许在某处某些孩子正在受着比这更残酷的对待。

我说了,太情绪化就不必谈法律。法规当然需要不断完善,但是如你所说把这老师关个十年八载的,就是完善法律,我才觉得比较弱智,说好听点是太天真。

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在你看来法律最大的作用也许是惩罚,是为了平息受害人的愤怒,甚至广大民愤,所以要越严越好。
在我看来,法律更大的作用,是规范社会。法律一方面是普通民众保护自己的武器,一方面更是告诫普通民众,哪些事情是错的,哪些事情是逾越底线的。

你希望看到的是,抓住一个犯人,最大限度的惩戒他,否则众怒难平。
我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案例,不论刑责,能够警示一般人,警醒处在犯罪边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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