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hli 发表于 2013-11-4 14:15

Chris82 发表于 2013-11-4 15:12
以前住的居住面积和现在一样吗?

差不了几平,但nebenkosten 差一百五了。

Chris82 发表于 2013-11-4 14:19

dahli 发表于 2013-11-4 14:15
差不了几平,但nebenkosten 差一百五了。

可能你们每个月还交了Ruecklage,用于将来维修的。不然我觉得很奇怪。

dahli 发表于 2013-11-4 14:33

Chris82 发表于 2013-11-4 15:19
可能你们每个月还交了Ruecklage,用于将来维修的。不然我觉得很奇怪。

没交这个,以前的车位不要钱,现在的单算。以前垃圾费按户算,现在按人头算。以前没电梯费,现在有电梯费。以前房是96还是97年造的。现在的是03年翻修的老房。以前有些没算到住户头上的,现在算了不少。不过当时房子不好找,能找到就不错了。住的也还算满意。

informatik 发表于 2013-11-4 14:50

dahli 发表于 2013-11-4 11:35
你这和公寓还是不同,公寓涉及以后整楼的维修,需要业主同意。你这还是自己管自己的。就是说还是有比较大 ...

那对于楼主这种情况,开发商为什么要弄成Miteigentumsanteil?对其自己有什么利弊?

liliss 发表于 2013-11-4 15:30

我看的一个连排也这样, 感觉就是独门独户的公寓房, 优点就是便宜.

taobaotaobei 发表于 2013-11-4 16:13

主要是还不便宜呀!离城市20分钟车程的小镇,而且还在火车站边(离火车道也就80米),当时考虑交通方便就忍了这个硬伤,没有地下室,中间排房,Grundstueck才150平米,居住面积145平米,没有地面和墙面,我们计算了一下,如果想搬进去不包家具,至少需31万欧元。现在又发现合同是共同拥有土地,没有独立地皮,所以果断放弃!
谢谢大家回帖,也提醒一下想买房的XDJM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jpeijue 发表于 2013-11-4 17:16

我看的也是和LZ 一样的房子,2012的房子,房子结构和花园都很好,有车库没有地下室,看得时候就很喜欢,接着银行也去了,最后就一直纠结在地皮的问题上,想想有点不甘心,花那么多钱买的房子还是共有地皮,现在房子新的没有什么问题,等过了7,8年后,问题出来了,又没有太多自主性.想问问买了相同类型房子的前辈吗,到底这种房子值不值得买.

多事之秋 发表于 2013-11-4 18:52

great 发表于 2013-11-4 11:29
他这个又不是Erbpacht,地皮是有的,只不过没有具体分割而已。

我知道是有地皮的啊,只不过这个地皮不理想啊。我的意思是,地皮比上面的房子重要,房子你可以后续完善它,地皮你就改不了了。
我们当初也看了家很大的开发商的排房,地皮才150,但房子还不错。经老公提醒,地皮比房子值钱,然后果断放弃。

kessyding 发表于 2013-11-4 21:33

本帖最后由 kessyding 于 2013-11-4 21:34 编辑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段话中有一条法律条款:§8 WEG,我把它找了出来发在这里:
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8
Teilung durch den Eigentümer

(1) Der Eigentümer eines Grundstücks kann durch Erklärung gegenüber dem Grundbuchamt das Eigentum an dem Grundstück in Miteigentumsanteile in der Weise teilen, daß mit jedem Anteil das Sondereigentum an einer bestimmten Wohnung oder an nicht zu Wohnzwecken dienenden bestimmten Räumen in einem auf dem Grundstück errichteten oder zu errichtenden Gebäude verbunden ist.

(2) Im Falle des Absatzes 1 gelten die Vorschriften des § 3 Abs. 2 und der §§ 5, 6, § 7 Abs. 1, 3 bis 5 entsprechend. Die Teilung wird mit der Anlegung der Wohnungsgrundbücher wirksam.

我本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要帮中国人看房屋合同,也确实遇到过类似的。根据我从NOTAR那里了解到的,理解如下:
1. 每个城市在历史上出现过不同地块划分政策,大家都知道很多旧房子占地很大,可能最初划分时就把这一大块算作一个单位给了一个FLUR号码,所以当现在有EIGENTUEMER把它买下来后,GRUNDBUCH上只有一个地块号码。
根据上文中的法律条款,这位业主将其买下后,有权利在这一地皮上建房屋并卖给不同的住户,因此,后面的新买家不可能说拥有整个地块,只能在GRUNDBUCH上注明是这一地块的几分之几,但是,这不代表该买家不拥有地皮。这个问题放在WOHNUNG上非常好理解,但现在楼主涉及的是HAUS,大家就会纠结一些。前面有人说的没错,德国的土地买卖,除非是PACHTEN的租赁形式,正常的房屋买卖都是连地皮一起拥有的。所以在楼主这个case上,同样是正常的房屋连带地皮的买卖,唯一的问题就是,你的GRUNDBUCH上会写明是某一地块中的几分之几,因为FLUR号码只有一个,不可能在具体细分。在这种情况合同中最好要带有一份图纸和标识,标明地块中哪一部分。
2. 这种房屋有人说是介于WOHNUNG和HAUS之间,我个人观点是,不能这么来区分。首先,你住的RAUM是什么形式的,此处:HAUS加GARTEN (与普通HAUS一样)。其次:地皮大小。虽然是几分之几,但实际的面积占地100就是100,占地200那就是200. 不可能像WOHNUNG那样,一棵树上挂很多鸟笼。那地皮的绝对值依然没有变化。
3. 缺点:会有可能出现“业主联合会”,这个合同中会写清楚,如果没有写,那从法律层面上将,不需要什么自己家装个什么还需要别家的全部同意。还有就是卖房时需要向下一个买家解释GRUNDBUCH上的情况,为什么地皮不是一整块。

kessyding 发表于 2013-11-4 21:42

本帖最后由 kessyding 于 2013-11-4 21:44 编辑

informatik 发表于 2013-11-4 14:50
那对于楼主这种情况,开发商为什么要弄成Miteigentumsanteil?对其自己有什么利弊?

因为在地籍本管理处的资料上,这个地块就是一个号码,或者简单来讲是一个地块,不能再细分了。所以后面的买家在地籍本上只能说是拥有第几号地块的几分之几,因为市政管理没有把这个大地块再分小了。或者是把两三个FLUR绑在了一起并SPERREN,不准再细分,这都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这是每个城市的规划和市政问题,不能简单来看个案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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