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 ashi
时间: 2005-10-19 12:06
内容: 还自以为逻辑性有多强,到头来还不是为你与你同类人等骂人找藉口?悲哀啊,悲哀。
垃圾给我发的短信^^好个见不得光的小人 我也收到他的短消息了,给我直接删了。 原帖由 加州老流氓 于 2005-10-19 01:39 发表
诸位是否想过?如果事实与你们认为的南辕北辙的话,诸位如何面对自己的评论与“仇恨”?
之所谓清者自清,你们捕风捉影的以讹传讹自己给自己增添烦恼树立阶级敌人的思维方式真是还没脱离文革遗风啊。
以后相 ...
呵呵,捕风捉影,也要有风和影啊。
至于你所说的仇恨,我想一点也没有,只是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都会谴责那种卑鄙的手段,和做法。
请对事不对人
没有人能证明他干过此事,就不能冤枉了他。但可以对此事,甚至对造谣的人表示愤慨。 他也没法证明他没干.一个人连说自己没录像录影的勇气都没有, 先说与事实有出入, 后来又说别人造谣. 很显然他和这事脱不了瓜葛(要不为什么开始不说是造谣,而是承认有类似的事).大家又判断能力,他既然不能证明他没做, 别人也不能证明他做了, 那就自己判断了.你又怎么知道别人造谣, 凭他说的那几句苍白无力的话和到处给人发短消息的无聊行为?你要不是马甲我还不信呢.
[ 本帖最后由 flyingpig 于 2005-10-20 04:09 编辑 ] 如果这事是真的,受害者一定会报警,警察也不会不管。报警吧,让警方追查他的住址。清白与否,到时自明。
斯文败类,衣冠禽兽,士林耻辱,汝亦可称人乎?
具人之皮囊,行此禽兽所为,无耻之尤。 原帖由 笔名密码 于 2005-10-20 03:18 发表没有人能证明他干过此事,就不能冤枉了他。但可以对此事,甚至对造谣的人表示愤慨。
专门为这个帖子新注册的马甲吧?:cool:
借杨修之语赠君下
原帖由 三一同学 于 2005-10-20 23:15 发表具人之皮囊,行此禽兽所为,无耻之尤。
丞相非在梦中,乃先生在梦中尔。
汝
其行可鄙其心可诛
苟活于世
空耗米粟
如若自裁
尚可饶恕
多行不义
雷必殛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