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0:27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01: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新婚姻法挺好啊,规范了不能通过商谈解决的财产分割问题。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财产的人的利益。如果双方财力相近,都有点钱或者都没啥钱,那就还好说点,碰到实力有悬殊的才难搞。
LZ也说了,如果离婚,对男性一般来说伤害远远小于女性,尤其是名誉上和再婚的可能性上。如果往消极去想,很可能造成男性对婚姻更加无所谓,而女性对婚姻更加谨慎甚至恐惧,这就不能说是个好现象了。而且女性为婚姻付出的时间、精力、心血,甚至为丈夫生儿育女,这些都不算在婚姻破裂时候的考虑范围之内,但女性在这些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却也是无法估量的。
如果这个女性恰巧是穷人家出身,没什么特别值钱的嫁妆,房子也是男方的,那她嫁入男方三五年,有朝一日男的劈腿把女的休了,照你说她就该净身出户,就是活该啦。。。{:5_371:}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1-10-4 00:38

zycoc1999 发表于 2011-10-4 00:44

好像类似问题一个月前就讨论过了,法律不是道德,是个底线,一夫一妻两口子恩恩爱爱的过日子婚姻法才不来管你呢。法律不过就是说,用结婚骗财产,不行。这个应该没问题,因为这条底线根本不涉及感情,只涉及财产,其作用是清晰物权。因为我也觉得女人弱势,但是因为女人弱势,应该做的是立法保护女人的权力,而不是立法保护女人通过婚姻剥削婆家的权力,说难听点婆婆们是比新娘们更弱势的女性团体。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10:52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1. 如果一个女人觉得是为丈夫生儿育女,那我觉得她还是不要生儿育女的好。我以为生儿育女是人的天性。

2. 常常看到抱怨中国不保护私有财产。现在一部法律要保护私有财产,只是这个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大富大贵,而也不过是普通老百姓,也许他还没有财产要求者家庭有钱,但仅仅因为他生了个儿子,他的财产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跟儿子曾组成家庭的人分割,我觉得这本质上是在欺负另一个小老百姓群体,而不是要求社会财产较为公平地分配。

3. 说到女性为婚姻的付出,好像经常忘记男性也在为婚姻付出时间、精力和心血,只不过形式不见得一样而已。就入你所举的例子,女人带入婚姻的有感情,男人一样。男人带入婚姻的还有房子,女人没有,婚姻期间两人为婚姻的付出都不可忽视。离婚的时候,如果女人不是要通过婚姻挣一笔,那不是自己付出的所得的也别要求拿走,这个就这么难以接受么?女人要求的理由是什么?青春损失费?那就是把自己的青春卖钱了,那对这种心态我也不说什么了。

魑魅魍魉 发表于 2011-10-4 10:57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不能这么说啊。
在这三五年里,丈夫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有一份,这是她应得的。
但不能因为这三五年的时间,就让公公婆婆的大半生的积蓄也被三五年的媳妇占了一份吧。
就算是男方过失而造成的婚姻破裂,那这过失也应该由丈夫承担,而不是公婆。
前面有人说,法律应该是为了保障弱者的利益,妻子相对于丈夫是弱者,但是丈母娘相对于婆婆,那可不一定是弱者。婆家为了给小两口,投了大半生的积蓄下去,在经济上相对于只出了十几万嫁妆的娘家来说,婆家才是更应该保障的弱者啊。

至于效仿德国的“赡养费”制度。在中国普遍双职工,在结婚年限不长或者没有子女的情况下,赡养费就算按照德国的计算方法也少得可怜,就算女方离婚后一辈子不婚拿到的赡养费也没有半套房子多,这是毫无疑问的。。。

Don't_speak 发表于 2011-10-4 11:04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不分丈夫的婚前财产,女人多的是保障自己的手段。
另外,我也不同意所谓为丈夫生儿育女,儿女对于女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财富。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11:05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1-10-4 01: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的,对于中国的大环境来说,离婚,肯定是女方的损失和困难会更大。国内没结过婚的,没到30的女人都被称 ...

我考虑到情了呀,只不过我考虑的情不单单涵盖儿媳妇,还有老人。

国内的剩女,说实话哈,如果有点德国人的观念,也不会剩那么多了。国内现在离过婚的女人可能比剩女有更多的机会组建家庭,这个是有一定原因的。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11:13

算了,每个人对事物的看法,都是基于自己业已形成的观念,观念是通过讨论一般所不能改变的。这话题我也没兴趣再说什么了。

Darkpriest 发表于 2011-10-4 13:53

社会风气不是国家有能力控制的,不是法律有能力纠正的。因为社会风气不正引发的种种问题到底该归罪到谁身上?骂社会不公平的人,大多是不公平的受害者。等到他翻身成为不公平的获益者的时候,就不会觉得这是一种不公平。人都是自私的,中国是,德国也是。

Amatista 发表于 2011-10-4 14:35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你举的例,那个女的婚前就没钱,离婚后还是没钱,不是没改变么?有什么好抱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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