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_rain
发表于 2009-5-28 12:45
判决:拉出去各打八十大板!
tata 发表于 2009-5-28 13: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7:}
LZ也做的有点不妥。
毕竟这票也不便宜,虽然她说了周一再寄,但是及时通知买家也是应该的。
买家也不好,既然LZ都说了周一寄,还威胁人家,又是报警又是最后通牒的(虽然我可以理解,因为他怕上当了)
所以支持TATA,但是每人50板子就够了,80太多了吧。{:5_371:} {:5_356:}
bluemoon
发表于 2009-5-28 12:45
提醒某些同胞,我已表示不再控告卖家,因此就应因此了结。诸位继续冷嘲热讽,不知何种心态,难道希望我再告卖家不成?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嫩可以把冷嘲热讽地同胞们一起告了哈。。。反正你赢了不用付律师费。。{:5_383:}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2:51
这孩子终于找到台阶下了。。。在德国“法学”木有学到,“连蒙带骗”倒学得一溜溜地。。。{:5_349:}
也就是在德国吧? 要是在中国这样,估计LZ满口大牙也剩不下几个喽。。{:5_383:}
bluemoon 发表于 2009-5-28 13: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多谢提醒,原来很多人是抱着看客心理来这里的,早知道我就不说那么多话了。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2:59
annygogo
发表于 2009-5-28 12:59
看短信的感觉就是两“神经病”。真正的是两无聊的人把“小事化大”的典型。
LZ卖170欧是论坛里最便宜的了,还包邮寄了,但是楼主那句“我的票不卖给你!!!!!!!!!!!!! ”和“大便短信”都是实在不应该。你就算是周一没有到家没看到短信,周二看到短信了,平心静气的回一个“对不起啊,刚到家,昨天刚把票寄出去”不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吗?
那个法学博士生也是,记得很早之前看过一句话“装比卖更可耻”,送个这个法学博士生最合适,装啥啊,没事乱拿“法”来压别人,在国内是律师的话,也是“恶霸律师”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03
你的确不用那么多话,直接给人家女生道歉就是了。
而且人家已经在短信里面给你道歉了,你还追着不放,很没风度。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5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仔细去看看她的短信,那叫道歉吗?!
夏普
发表于 2009-5-28 13:10
你仔细去看看她的短信,那叫道歉吗?!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4:03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告吧告吧。。。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12
lark
发表于 2009-5-28 13:14
76# ersteklasse
是你自己先威胁卖家的,哪有第一次催就威胁的,是谁心里都不会舒服的。如果对方度量大,笑笑就算了,那也不会有后续了,可惜你们两个半斤八两
大开心果
发表于 2009-5-28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