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16
你是学法律的,咱们就讲讲法律上面的问题。
卖方邮递之后,通告买方,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这点你懂的吧?!
卖方没有违约,你就威胁她,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的,
你觉得你不该为你的行为,负点法律责 ...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4:1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我在这里骂你几句,你怎么办?
别和我讨论法律了,你说得没有几点在点上的。
QCheng1
发表于 2009-5-28 13:19
这个法学博士太折腾了吧。据说还是个男的,一个大男人这么JJWW的。人家说好了最
早周一寄的,周二就威胁人家要报警。LZ周一票已经寄出了,隔天收到你的短信怀
疑人家是骗子,还说要报警,能高兴吗?一个男人一点风度也没有,罗哩罗嗦说一
大堆。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20
湖蓝
发表于 2009-5-28 13:21
如果我在这里骂你几句,你怎么办?
别和我讨论法律了,你说得没有几点在点上的。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4:1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哪点不再点子上,说来听听,比如,哪条法律规定寄出来时必须通知买家的?
您可是博士啊,难道就会信口开河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22
呵呵,要和我讨论法律问题,等你先在德国当上律师再说吧。
你教授要是看到,你在这个经济案例上的所谓分析,估计要悔死了。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4: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连侮辱行为的性质都区分不请,有什么资格再这里乱讲。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24
呵呵,要和我讨论法律问题,等你先在德国当上律师再说吧。
你教授要是看到,你在这个经济案例上的所谓分析,估计要悔死了。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4: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把自己说得这么牛,不妨亮亮身份,我也好瞻仰一下。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25
QCheng1
发表于 2009-5-28 13:26
哪点不再点子上,说来听听,比如,哪条法律规定寄出来时必须通知买家的?
您可是博士啊,难道就会信口开河
湖蓝 发表于 2009-5-28 14:2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他只不过是个在读博士,不知道哪天能在德国当律师呢!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28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28
就凭你这个 乱讲 ,我就可以说你侮辱我。
呵呵,你连警告之前的法律程序都不懂,不知道你的法律怎么学的。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4:2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这算侮辱的话,短信告诉我你的个人信息,我把姓名、地址等信息告诉你,等你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