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0726 发表于 2009-5-28 13:37

QCheng1 发表于 2009-5-28 13:38



是侮辱是你讲的吧。
不给你的信息那是你的事,不过这是换取我信息的条件,否则即使你认为被人侮辱了也没法告。
读哪国法律似乎与你无关。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4: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啥时候告大家?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43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44

既然不是学国家考试的,不懂STGB是可以理解的。很简单的民事纠纷,没必要用刑事诉讼来威胁。
何况BELEIDIGUNG哪里是这么容易告的。
MM也反省一下自己。
19810726 发表于 2009-5-28 14:3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读国家考试,读博士的人不懂StGB就可以理解了?
侮辱就是刑事案,民法上对人格权的Schmerzensgeld不是任何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的。

flytohome 发表于 2009-5-28 13:47

学法律的别人晚两天回复就要告人家,那学电的是不是要去高压电她,学医的是不是要去手术她,学化学的是不是要去琉酸她。。。。学屠宰的是不是要人肉他。

Lining 发表于 2009-5-28 13:47


{:5_377:}

LZ也做的有点不妥。
毕竟这票也不便宜,虽然她说了周一再寄,但是及时通知买家也是应该的。
买家也不好,既然LZ都说了周一寄,还威胁人家,又是报警又是最后通牒的(虽然我可以理解,因为他怕上当 ...
november_rain 发表于 2009-5-28 13: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双方都有错,鸡毛蒜皮的事告来告去有意思吗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3:48



唉,同学,

首先,我从来没有说过,我打算告你,因为我不是动不动就要跟人打官司的人。
也不会拿自己的知识去威胁别人。

法律是讲证据的,你说的话,如果有证据,我还听听,没有证据,捏造事实的,那就是 ...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4: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被一个不懂得人在指手画脚,你不想想我是什么感受。
事情和你无关,我也不想贬低你。法律交流可以,但请从事实出发。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没有禁止,买方警告卖方说在一定期间内货物不交付的话就报警。警察是否立案,立案后会是什么后果都不是报案人所能左右的,所以不存在对卖方威胁一事。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49

na 发表于 2009-5-28 13:50

法学博士? 和人有啥区别啊?别用这廉价招数吓唬人,多大个儿事儿啊,默默叽叽没完没了啊,还舔脸说自己是男人,真为男同胞们丢人!别说你博士,就是教授像你这样都得被人唾弃。看你的短信和回帖不能说你是高分(那是对分数的侮辱),但是低能是肯定的了。{:5_391:}

SAW 发表于 2009-5-28 13:50

搞什么东东啊 ,你总结一下再发给大家看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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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经过大家的调和,事情结束了。